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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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金額(Insured Amount)
所謂保險金額,又稱“保額”,是指一個保險合同項下保險公司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即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實際投保金額;同時又是保險公司收取保險費的計算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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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合同中,對保險價值的估價和確定直接影響保險金額的大小。保險價值等於保險金額是足額保險;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是不足額保險,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時,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賠償;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是超額保險,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金額無效,惡意超額保險是欺詐行為,可能使保險合同無效。
1、企業財產保險
企業財產保險金額,是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實際投保金額,亦即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最高金額。不同性質的財產投保時其保險金額的確定方法是不同的。
(1)固定資產保險金額的確定。依照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制定的《企業財產保險條款》規定,將固定資產投保時,其保險金額確定的方法有三:一是可以按帳面原值投保,即可以將帳面原值作為保險金額;二是由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協商按帳面原值加成數作為保險金額;三是按重置重建價值投保,即按重置重建價作為保險金額。
(2)流動資產保險金額的確定。根據《企業財產保險條款》的規定,流動資產投保時,可以按最近12個月的平均帳面餘額投保,也可以按最近帳面餘額投保。就是說,流動資產投保,保險金額的確定辦法有兩種:一是以近12個月的平均帳面餘額為保險金額,二是以最近帳面餘額為保險金額。
(3)已推銷或未列入賬面的財產保險金額的確定。這些財產投保時,可以由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協商按實際價值投保,即可以將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商定的財產實際價值作為保險金額。
2、貨物運輸保險
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金額採用定值保險方式,由合同當事人雙方對保險貨物的實際價值事先議定,作為保險金額的依據,載明於保險單上,確定這個價值通常使用下麵兩種標準:
(1) 目的地成本價。所謂目的地成本價是指貨物的購進價格(包括發貨票價或調撥價)加上運達目的地的一切運雜費、包裝費、保險費及稅款等費用。
(2) 目的地市價。所謂目的地市價是指貨物到達目的地的銷售價格,也就是到達目的地的實際成本價再加上合法的利潤。
3、人壽保險
對於補償性的保險合同,按照補償原則的要求通過損失補償使被保險人在經濟上恢復到損失發生前的狀態。人壽保險是給付性的定值保險合同,不適用於保險的補償原則,傳統的人壽保險保單的保險金額就是保單的死亡給付金,因此,壽險保單保險金額的確定是非常重要的。在壽險保單中沒有任何限制保險金額的規定,也不存在對保險給付金額進行限制的保單條款*,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壽險保單對保險金額的確定沒有任何限制。購買人壽保險的目的應該是通過死亡保險金的給付使被保險人的親屬和家庭在被保險人死亡之後在經濟上獲得的給付和以前保持在相仿水平。這就是確定壽險保額的原則。
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可保利益是購買壽險保單的前提條件,由於可保利益是一種不確定的利益,因此要分析被保險人的提前死亡給投保人或受益人帶來的經濟影響,雖然很多情況下,這種經濟損失是無法確切進行衡量的,但是可以通過需求法和人生價值法來衡量被保險人發生提前死亡產生的經濟困難和負擔,帶來的經濟損失的嚴重程度,並且將這種損失程度作為確定保險金額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