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EC商務旅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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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EC商務旅行卡(APEC Business Travel Card,AB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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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EC商務旅行卡由亞太經合組織(APEC)在1996年向APEC領導人會議提出的一項重要建議,該計劃旨在便利APEC範圍內各經濟體的商務人員往來。APEC商務旅行卡持卡人憑有效護照和旅行卡在五年內無須辦理入境簽證,可自由往來於已批准入境的各APEC經濟體之間,併在主要機場入出境時享有使用APEC商務旅行卡專用通道的便利。
APEC商務旅行卡是一種在APEC經濟體之間實行的五年多次有效簽證。持卡人可憑該卡和有效護照五年內無需辦理簽證即可自由進入已經批准入境的各APEC經濟體,每次入境可在有關經濟體停留60至90天不等,且各經濟體均設有APEC卡專用通道,方便持卡人快速通行。
亞洲9個,分別是日本、南韓、馬來西亞、汶萊、印度尼西亞、菲律賓、新加坡、泰國、越南。美洲3個,分別是智利、墨西哥、秘魯。大洋洲3個,分別是紐西蘭、澳大利亞、巴布亞紐幾內亞。歐洲1個,俄羅斯。
其中,美國和加拿大為過渡成員,不審批其他經濟體的旅行卡申請,但為其他經濟體持卡人提供簽證申請及入出境通關便利。
內地、香港和臺灣地區人員往來按照現行人員往來辦法處理。持卡人不可憑旅行卡出入香港和臺灣,但出入香港可使用專用通道。
中國ABTC的實施情況[1]
2001年10月,中國政府宣佈加入APEC商務旅行卡計劃。內地、中國香港和中國臺北之間人員往來仍按原辦法辦理,互不適用旅行卡。
2002年第一次APEC高官會期間,時任駐墨西哥大使的外交部副部長李金章與APEC商務人員流動專家組簽署中國加入及遵守《APEC商務旅行卡操作框架》的換文,正式加入旅行卡計劃。
2003年12月,外交部領事司開始受理旅行卡申請。2004年3月,外交部領事司開始頒發旅行卡。
根據有關規定,目前我國公民中有資格申辦APEC商務旅行卡的是:(一)從事APEC事務的政府官員或負責旅行卡業務的政府官員以及在APEC組織任職的中國籍官員;(二)中央管理的大型國有企業中的管理人員、主要業務人員和技術人員;(三)地方國有企業人員;(四)民營企業人員;(五)中外合資、外商獨資和台港澳資企業中的中方(大陸)人員。上述人員須持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因工作需要經常前往APEC經濟體,無刑事犯罪記錄或被外國、特別是實施旅行卡計劃的經濟體拒簽的記錄。
(1)降低準入門檻:申請企業資質要求從年進出口額200萬美元降為100萬美元;
(2)增加申請資格:新增企業的申請資格,與APEC經濟體間年貿易額達10萬美元以上的企業也可申請;
(3)擴大申請範圍:申請人員從原先的企業高層管理人員擴大為高層管理人員、主要商務人員和技術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