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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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歸類是指一般貿易貨物在實際進出口前,申請人以海關規定的書面形式向海關提出申請並提供商品歸類所需的資料,必要時提供樣品,海關依法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歸類決定的行為。申請人進口已作預歸類的貨物並按照預歸類決定申報的,經海關審核查驗單貨相符的,將按照預歸類決定所確定的歸類意見放行。
預歸類決定僅對該決定的申請人和作出決定的海關具有約束力,對該決定書所述貨物的海關商品歸類在其有效期內具有約束力。
預歸類的申請[1]
1.預歸類申請人的資格
2.對預歸類申請的要求
(1)以書面形式一式兩份提交進出口地海關。
(2)不得就同一種商品向兩個或兩個以上海關提出預歸類申請。
(3)一份預歸類《申請書》只應包含一項商品;申請人對多項商品申請預歸類的應分別提出。
3.預歸類申請人的權責
(1)預歸類申請人應對其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向海關隱瞞或向海關提供影響預歸類準確性的傾向性資料。
(2)如實際進出口貨物與《決定書》所述及的商品不相符,申請人應承擔法律責任。
(3)申請人可向海關申請對其進出口貨物所涉及的商業秘密進行保密。
(4)在預歸類決定書的有效期內,申請人對歸類決定持有異議,可向作出決定的海關提出覆核。
(5)申請人可在海關做出預歸類決定前向海關提供新資料並對原提供資料進行說明。
1.預歸類申請的受理
(1) 各直屬海關受理並作出決定——一般商品。
(2)海關總署受理預歸類申請並作出決定:
①直屬海關上報的疑難商品;
②有歸類爭議的商品。
(3)海關可不予受理預歸類申請:
①不能滿足預歸類條件的申請;
②所提申請與實際進出口無關。
2.預歸類決定的作出
(1)應在規定工作時限內作出預歸類決定。
(2)以《海關進出口商品預歸類決定書》的形式通知申請人。
(3)《預歸類決定書》一式兩份一份交申請人持有,另一份由作出預歸類決定的海關留存。
預歸類決定書[1]
1.直屬海關——在本關區範圍內有效
2.海關總署——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3.自海關簽發之日起一年內有效
4.僅對該決定的申請人和作出決定的海關具有約束力
1.《預歸類決定書》只限申請人使用。
2.持有《預歸類決定書》的申請人在該決定的有效期內進出口《預歸類決定書》中所述及的貨物時,應向進出口地海關遞交《預歸類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