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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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归类是指一般贸易货物在实际进出口前,申请人以海关规定的书面形式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商品归类所需的资料,必要时提供样品,海关依法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归类决定的行为。申请人进口已作预归类的货物并按照预归类决定申报的,经海关审核查验单货相符的,将按照预归类决定所确定的归类意见放行。
预归类决定仅对该决定的申请人和作出决定的海关具有约束力,对该决定书所述货物的海关商品归类在其有效期内具有约束力。
预归类的申请[1]
1.预归类申请人的资格
2.对预归类申请的要求
(1)以书面形式一式两份提交进出口地海关。
(2)不得就同一种商品向两个或两个以上海关提出预归类申请。
(3)一份预归类《申请书》只应包含一项商品;申请人对多项商品申请预归类的应分别提出。
3.预归类申请人的权责
(1)预归类申请人应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向海关隐瞒或向海关提供影响预归类准确性的倾向性资料。
(2)如实际进出口货物与《决定书》所述及的商品不相符,申请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3)申请人可向海关申请对其进出口货物所涉及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
(4)在预归类决定书的有效期内,申请人对归类决定持有异议,可向作出决定的海关提出复核。
(5)申请人可在海关做出预归类决定前向海关提供新资料并对原提供资料进行说明。
1.预归类申请的受理
(1) 各直属海关受理并作出决定——一般商品。
(2)海关总署受理预归类申请并作出决定:
①直属海关上报的疑难商品;
②有归类争议的商品。
(3)海关可不予受理预归类申请:
①不能满足预归类条件的申请;
②所提申请与实际进出口无关。
2.预归类决定的作出
(1)应在规定工作时限内作出预归类决定。
(2)以《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决定书》的形式通知申请人。
(3)《预归类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持有,另一份由作出预归类决定的海关留存。
预归类决定书[1]
1.直属海关——在本关区范围内有效
2.海关总署——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3.自海关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4.仅对该决定的申请人和作出决定的海关具有约束力
1.《预归类决定书》只限申请人使用。
2.持有《预归类决定书》的申请人在该决定的有效期内进出口《预归类决定书》中所述及的货物时,应向进出口地海关递交《预归类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