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贸易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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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贸易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的一种,指单边输入关境或单边输入关境的进出口贸易方式。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一般贸易是指中国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边进口或单边出口的贸易,按一般贸易交易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即为一般贸易货物。一般贸易货物在进口时可以按一般进出口监管制度办理海关手续,这时它就是一般进出口货物;也可以享受特定减免税优惠,按特定减免税监管制度办理海关手续,这时它就是特定减免税货物;也可以经海关批准保税,按保税监管制度办理海关手续,这时它就是保税货物。
(一)货物进出境时,由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货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交验规定的单据文件;
(二)报关手续由经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单位的报关员向海关办理,报关员在办理报关手续时,应聘带并出示报关证件;
(三)没有经过海关注册的单位可以委托代理报关单位办理报关手续;
(四)向海关递交的一般贸易货物报关单上应盖有报关单位和报关人员已向海关备案的印章(或签字),否则海关不接受报关;
(五)报关单位和报关员按照《海关法》规定向海关提交真实、齐全、有效的单证,如实申报,并承担货物收发人的义务和责任;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四份(减免税进口货物一式三份);出口退税货物增值一份退税专用报关单;
2、对外贸易治理部门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和国家规定的其它批准文件;
5、发票。发票是海关确定征税价格的重要依据,要求真实,并注明货物价格运报费等;
7、征免税证实文件,缓税证实书、免验证实文件等,这一项文件要求事先申请并在报关市交验,否则造成征税或误验,责任在申报人;
8、其它检验,检疫证实文件,原产地证:如商检、卫检、动植检等证实(在报关单上加盖检验、检疫印章亦可);
9、委托报关证实书等其它单据、文件。
1、应按章征税的一般贸易货物,必须在缴清税款或者提供担保以后,海关才予签章放行;
2、纳税期限:一般贸易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7天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
3、一般贸易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绍政或漏征税款可在二年内追补,发现多证的,纳税人可在一年内要求海关退还。
一般贸易货物进出境监管[1]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一般贸易进口货物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其进口货物从入境起到清关止、出口货物从申报起到出境止、转运和过境等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均必须接受海关监管。传统的海关监管模式,主要是针对一般贸易项下的进出境货物,其监管程序可大致划分为以下四个环节:
(一)报关
报关是进出口货物出入境的必经程序,指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和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在货物出人境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申报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价格、贸易国别/地区、货物原产地等内容,以便海关依法查验、征税和监管的一种行为。享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可自行直接办理报关手续,也可以委托报关代理单位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对于无外贸经营权的进口货物收货人和出口货物发货人,则应委托有外贸经营权的代理单位或报关代理单位代理报关。关于报关地点,在一般情况下,进口货物应在货物入境地海关报关,出口货物则应在货物出境地海关报关。经当事人申请和海关批准,也可在异地报关,即进口货物在设有海关的目的地报关,出口货物可在设有海关的货物启运地报关。
多年来,我国海关一直注重学习和借鉴国际通行的海关经验,在便利企业、便利贸易、加速进出口货物通关等方面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如全面推行通关作业改革,充分发挥信息技术作用,大大简化了海关手续,提高了通关效率;积极推动“电子口岸执法系统”建设,实行进出口管理制度、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的创新,方便企业在网上办理与进出口贸易活动相关的各种手续,降低贸易成本,提高贸易效率;建立以口岸快速通关、内地快速验放为核心,简化转关运输手续,实现转关运输“一次申请、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的新模式,构筑全国快速通关体系;实行“提前报关、实货放行”模式,将货物通关时间前置;实施分类管理,使守法企业享受更多的通关便利;实施对进口商品预归类制度,办公时间之外的“预约通关制度”,办理各种海关手续的“限时服务承诺制度”以及为高新技术企业开辟畅通、快捷的“绿色通道”和支持重点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等。上述一系列制度的有效实施是我国海关制度改革主动适应人世的重大举措,大大地促进了对外贸易的发展。
(二)查验
查验是指海关在接受有关当事人的报关申请后,对出入境的进出口货物在海关监管区域内进行检查的行为。查验以经海关审核的单证为依据,重点核查进出口货物的包装、数量以及进出口货物有无残损、进出口货物是否合法等。凡进出口货物,除法律规定免验的外,都必须接受海关的查验。海关查验货物时,有关当事人必须到场,协助查验有关事宜。海关查验货物一般在海关监管区(码头、车站、机场等)进行,为方便企业和便利贸易,经海关同意也可,派员到监管区之外的地点(如工厂、仓库、集散地)查验。
(三)征税
海关依据《海关法》、《进出口税则》及相关规定,对准许进出口的货物征收关税及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率、调节税等税费。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和出口货物的发货人为关税等税费的纳税人。
(四)清关(亦称“结关”)
清关指清关放行(或称“结关放行”),即进出口货物的收货人和发货人在报关、接受查验、交纳税费或提供担保并办妥有关进出口货物的一切相关手续后(如配额、许可证等),由海关在货运单据上加盖海关放行章,以准许进出口货物入境和出境的制度。
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依照《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因此可以说,海关是一国对外开放的门户,是一国行使主权的一种象征。一切出入境货物必须依法向海关申报、接受查验监管、缴纳税费,才能清(结)关放行。
(1)一般进出口货物是按照海关监管方式划分的进出口货物,是海关的一种监管制度的体现。是相对于保税货物、暂准进出口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而言。
(2)一般贸易货物是按照国际贸易方式划分的进出口货物,也就是说一般贸易是属于国际贸易方式的其中一种贸易方式。
国际贸易方式:是指营业地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之间进行货物买卖所取得的具体交易方法和商品流通渠道。 贸易方式主要有:一般贸易(逐笔售定)、补偿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易货贸易、寄售、招标、拍卖等。
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可以是一般进出口货物,也可以保税货物或特定减免税货物等。
一般进出口货物可以是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也可以是以别的贸易方式进口。
只要进口的时候不需要经过前期阶段和后续阶段的就属于一般进出口货物。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就是他们划分的角度不同。
- ↑ 徐敏友,王追林编著.中国外贸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