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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自籌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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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自籌資金(Project Funds)

目錄

什麼是項目自籌資金[1]

  項目自籌資金指在項目貸款中,貸款銀行僅提供這個工程項目基建費用的主要部分資金,其餘的資金須由借款方自籌解決。

項目自籌資金的來源結構[2]

  我國目前建設項目投資中的自籌資金主要來源以下幾條渠道

  (1)地方自籌資金, 是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市)、縣各級政府和地方業務主管部門的各種預算外資金,以及通過社會集資籌集的資金

  (2)部門自籌資金, 指由國務院各部、委、局自己籌集資金和部屬企業籌集的資金。其主要來源是部屬企業的生產發展基金企業基金、部門利潤留成或包千留成等。

  (3)企業、事業單位自籌資金, 企業自籌投資資金主要來源為企業利潤留成及各種形式的社會集資等,主要用於對現有固定資產的更新和技術改造。事業單位自籌資金,主要用於職工住宅等非生產性建設

  (4)集體、城鄉個人自籌資金, 集體企業自籌資金主要用於對原有企業的更新改造及新建經濟效益好的。短乎快。項目投資。城鄉個人自籌資金主要用於房屋住宅的建造、購置的投資。

項目自籌資金的管理原則[2]

  (1)自籌資金必須專戶存入建設銀行,並堅持先存後批,先批後用,存足半年才能使用的原則。

  (2)自籌資金的來源要正當,各項建設條件和產供銷條件必須落實。

  (3)自籌資金的投向要符合國家確定的建設重點,並使建設規模達到經濟規模的原則。

  (4)自籌資金要納入國家計劃,並要控制在國家規定的自籌投資規模以內。

  (5)白籌資金投資項目所需材料、設備必須落實。

參考文獻

  1. 陳今池編著.英漢現代財會大詞典.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9.12.
  2. 2.0 2.1 徐大圖.建設監理工程師手冊.兵器工業出版社,1995年10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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