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貨幣性交易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非貨幣性交易,是指交易雙方以非貨幣性資產進行的交換。這種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貨幣性資產,指持有的現金及將以固定或可確定金額的貨幣收取的資產,包括現金、應收賬款和應收票據以及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非貨幣性資產,指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包括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以及不准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
非貨幣性交易雖具有商業實質,但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按照不具有商業實質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原則進行會計處理。
1.企業發生非貨幣性交易時,應以換出資產的賬麵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2.在非貨幣性交易中如果發生補價,應區別不同情況處理:
(1)支付補價的,應以換出資產的賬麵價值,加上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2)收到補價的,應按如下公式確定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和應確認的損益:
換入資產入賬價值=換出資產賬麵價值-(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換出資產賬麵價值-(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應交的稅金及教育費附加+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應確認的損益=補價-(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換出資產賬麵價值-(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應交的稅金及教育費附加
3.在非貨幣性交易中,如果同時換入多項資產,應按換入各項資產的公允價值占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換出資產的賬麵價值總額與應支付的相關稅費進行分配,以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1.收到補價的企業:收到的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25%;
2.支付補價的企業:支付的補價/(支付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25%。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非貨幣交易》的規定,劃分同類非貨幣交易與非同類貨幣性交易的關鍵是將企業的資產按持有目的不同劃分為待售資產和非待售資產,待售資產與待售資產相交換和非待售資產與非待售資產相交換屬於同類非貨幣性交易,而待售資產與非待售資產相交換則屬於非同類貨幣性交易。
- (一)不涉及補價的情況
【例1】甲企業與乙企業進行非貨幣性交易。甲企業庫存商品的賬麵價值l50000元,增值稅稅率為l7%,計稅價160000元。乙企業庫存商品的賬麵價值l45000元,增值稅稅率為17%,計稅價格為160000元。不考慮交易過程中除增值稅以外發生的其他相關稅費。
甲企業賬務處理如下:
借:庫存商品l50000
貸:庫存商品l5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7200
稅務處理:調增所得額=160000—150000=10000(元)。
- (二)涉及補價的情況
【例2】甲企業與乙企業進行非貨幣性交易。甲企業以本企業生產的產品l00件(賬麵價值每件l00元,公允價值每件ll5元)與乙企業交換原材料1000千克(賬麵價值每千克10元,公允價值每千克ll元),乙企業購入甲企業的產品作為生產用料。乙企業另支付差價款585元。甲、乙企業增值稅適用稅率均為17%,公允價等於計稅價。
甲企業賬務處理如下:
甲企業收到的補價占換出資產公允價值的比例為:585(100×115):5.09%,低於25%,因此,這一交換行為屬於非貨幣性交易。
甲企業應確認的非貨幣性交易收益=收到的補價一卒f,ffr÷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換出資產的賬麵價值
=585—585/(100×115)×(100×100)
=585—508.70=76.30(元)
借:原材料9576.3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870(1000×11×17%)
銀行存款585
貸:產成品1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955(100×115×17%)
營業外收入——非貨幣性交易收益76.30
稅務處理:調增所得額=11500-10000—76.30=1423.70(元)
乙企業賬務處理如下:
借:原材料105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955(100×115×17%)
貸:原材料1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870(1000×11×17%)
銀行存款585
稅務處理:調增所得額=11000—10000=1000(元)。
謝謝分享,太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