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破產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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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破產債權是指企業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後,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指出的,不屬於破產債權的其他債權。
一、 行政、司法機關對破產企業的罰款、罰金以及其他有關費用;
二、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債務人未支付款的滯納金,包括債務人未執行生效法律文書應當加倍支付的遲延利息和勞動保險金的滯納金;
七、 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
八、 債務人開辦單位對債務人未收取的管理費、承包費;
九、 職工向企業的投資,不屬於破產債權;
十、 清算組為清算工作的需要的借貸而形成的破產企業的新的債權,不屬於破產債權;
十二、債務人的幼兒園、學校、醫院等公益、福利性設施,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不能作為破產財產分配;
十三、其他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沒有確定為破產債權的債權。
註意事項:上述除第十條外,其他各條所列非破產全債權,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組申報登記,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組應當依法准予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