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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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產是指法律禁止的生產活動(如非法藥品的生產和銷售),或由未經許可的當事人從事的生產活動(如沒有營業執照的行醫活動)。SNA(1993)明確指出,“雖然要獲得非法生產的數據有明顯的實際因難,但本體系仍把這種非法生產包括在生產範圍之內”(SNA(1993)6.30段),“所有符合交易特征的非法活動,特別是交易雙方有共同協議的非法活動,與合法活動按同樣方式處理” (SNA(1993)3.54段)。SNA(1993)招非法生產分成商大類:一類是法律禁止生產、銷售或持有的貨物和服務的生產;另一類是一般情況下為合法.但由未經許可的生產者從事從而變為非法的生產。無論哪一種生產,只要生產過程是真實的,其產出是有實際市場需求的貨物和服務,就包括在生產範圍之內。
非法生產的定義在不同的國家是不同的,一個國家的非法活動在其他國家可能是合法的。從全面估計GDP的角度看,地下活動與非法活動的邊界不必劃分得很精確,因為這兩類活動都應該包含在GDP估計值中。然而,在進行國際比較或培時期比較時,要考慮到非法活動定義的不同對凹P的影響,因為不同國家對生產範圍的界定是有區別的,同一國家的生產範圖也會隨時問發生變化。例如,賣淫和含酒精飲料的生產在一些國家是非法的,而在另外一些國家則是合法的。再加,1978年以前,墮胎在義大利是非法的,與之相關的活動並不記錄在國民經濟核算中,但從1978年起,墮胎成為合法行為,這樣,與墮胎有關的產出和住戶支出就應該包括在國民經濟核算中,結果,衛生部門的產出和支出突然出現了小幅增加。
非法生產具體包括以下8類:
(1)非法貨物的生產與分配,如毒品、黃色書籍影像等;
(2)非法服務的生產,如賣淫(有些國家是合法的)等;
(3)生產活動通常是合法的,但由未經許可的生產者組織生產,如沒有營業執照的行醫者、未經批准的賭博活動、私自釀酒、盜獵行為(如非法捕魚、非法獰獵、非法伐木)等;
(4)假日產品的生產與銷售,如生產和銷售冒牌手錶及其他冒牌產品、未經許可複製藝術作品原件(如軟體、哪、錄像)等;
(6)買賣或轉售贓物;
(7)賄賂;
(8)洗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