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勞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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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勞動行為(Unfair Labor Pract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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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勞動行為又稱“不公平勞動行為”、“不公正勞工措施”,是指雇主意圖破壞或弱化工會活動所採取的不公平行為,因此多數工業民主國家都以立法方式建立不當勞動行為禁止的制度或相關規範,以防範雇主用不正當之手段干擾勞資關係發展,以保護勞工或工會合法權益。
目前,國際勞動法學界公認的“不當行為”主要是指“差別待遇”,包括經濟上的差別待遇,如解雇、停職、調動、減薪、降職、停止升遷等;精神上的差別待遇,指雇主在工作過程中給予工作原因之外的精神壓力或負擔;工會活動上的差別待遇,是指雖然不影響個人的利益,但卻影響工會活動的行為,如以平調甚至提升工會幹部來影響和干擾工會活動的行為。此外,雇主拒絕集體談判、控制和干涉工會等行為,也都被認定為“不當勞動行為”。
不當勞動行為的法律規定,最初出現乾1935年美國的《 國家勞資關係法》 即《 華格納法》 中,該法首次提出 “不公平勞工措施”。雇主不當勞動行為又稱為雇主不公正勞工措施。是指雇主憑藉其經濟上的優勢地位,以違反勞動法律原則的手段來干涉、限制或強制員工行使結社權和保護自身權益的行為。
例如雇主阻撓成立工會和控制工會的這種“干涉行為”,是第98號國際勞工公約所明確禁止的典型的不當勞動行為。對於這種情況.需要通過不當勞動行為相關法律救濟的形式對其進行糾正。
目前,在中國,雇主控制干涉工會的行為還是普遍存在的,主要表現在:工會主席有相當部分是由企業負責人,如副廠長、人力資源經理、行政經理,或者是雇主的親戚、朋友甚至老闆娘擔任。
雇主的不當勞動行為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差別待遇。包括:
1)經濟上的差別待遇,如解雇、停職、減薪、降職、停止升遷等。
2)精神上的差別待遇,主要是指雇主在工作過程中給予工作原因之外的精神壓力或負擔。
3)工會活動上的差別待遇,主要是指雖然不影響個人的利益,但卻影響工會活動的行為,如以轉崗或提升工會幹部的職務來影響和干擾工會活動的行為。
2、黃犬契約(yellow-dog contract)。它是國外勞動法律中的概念,意為卑鄙的合同,指雇主以不參加或退出工會為條件與勞動者簽訂的雇佣合同。
3、拒絕集體談判。
4、控制干涉工會。主要指雇主控制或干涉工會組織的成立或其活動。控制干涉工會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對於成立工會的控制干涉。
2)對於工會活動的控制干涉。
3)對於工會財政的支援和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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