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劳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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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劳动行为(Unfair Labor Pract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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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劳动行为又称“不公平劳动行为”、“不公正劳工措施”,是指雇主意图破坏或弱化工会活动所采取的不公平行为,因此多数工业民主国家都以立法方式建立不当劳动行为禁止的制度或相关规范,以防范雇主用不正当之手段干扰劳资关系发展,以保护劳工或工会合法权益。
目前,国际劳动法学界公认的“不当行为”主要是指“差别待遇”,包括经济上的差别待遇,如解雇、停职、调动、减薪、降职、停止升迁等;精神上的差别待遇,指雇主在工作过程中给予工作原因之外的精神压力或负担;工会活动上的差别待遇,是指虽然不影响个人的利益,但却影响工会活动的行为,如以平调甚至提升工会干部来影响和干扰工会活动的行为。此外,雇主拒绝集体谈判、控制和干涉工会等行为,也都被认定为“不当劳动行为”。
不当劳动行为的法律规定,最初出现干1935年美国的《 国家劳资关系法》 即《 华格纳法》 中,该法首次提出 “不公平劳工措施”。雇主不当劳动行为又称为雇主不公正劳工措施。是指雇主凭借其经济上的优势地位,以违反劳动法律原则的手段来干涉、限制或强制员工行使结社权和保护自身权益的行为。
例如雇主阻挠成立工会和控制工会的这种“干涉行为”,是第98号国际劳工公约所明确禁止的典型的不当劳动行为。对于这种情况.需要通过不当劳动行为相关法律救济的形式对其进行纠正。
目前,在中国,雇主控制干涉工会的行为还是普遍存在的,主要表现在:工会主席有相当部分是由企业负责人,如副厂长、人力资源经理、行政经理,或者是雇主的亲戚、朋友甚至老板娘担任。
雇主的不当劳动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差别待遇。包括:
1)经济上的差别待遇,如解雇、停职、减薪、降职、停止升迁等。
2)精神上的差别待遇,主要是指雇主在工作过程中给予工作原因之外的精神压力或负担。
3)工会活动上的差别待遇,主要是指虽然不影响个人的利益,但却影响工会活动的行为,如以转岗或提升工会干部的职务来影响和干扰工会活动的行为。
2、黄犬契约(yellow-dog contract)。它是国外劳动法律中的概念,意为卑鄙的合同,指雇主以不参加或退出工会为条件与劳动者签订的雇佣合同。
3、拒绝集体谈判。
4、控制干涉工会。主要指雇主控制或干涉工会组织的成立或其活动。控制干涉工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对于成立工会的控制干涉。
2)对于工会活动的控制干涉。
3)对于工会财政的支援和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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