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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犬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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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犬契约(yellow-dog contract)

目录

什么是黄犬契约

  黄犬契约是来源于英美劳动法的一种熟语,意指企业雇主在雇用劳动者时,以“劳动者不得加入工会,或者脱离工会”为条件,与劳动者签订的契约。

  黄犬契约的目的在于限制劳动者的自由结社权,并且削弱工会与企业主进行抗争和谈判的实力,侵犯了各国劳动法和宪法中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因此世界各国普遍禁止企业签订黄犬契约。

  黄犬契约的语源来自英文的“Yellow-dog Contract”。由于英文中的“yellow dog”(黄狗)有卑鄙奸诈的含义,因此用来形容破坏劳动者的团结,使之屈服于企业雇主的压力的行为。

  在美国历史上曾经出现的强迫工人加入由企业主控制工会合同,它使企业加强了对工人的控制,严重损害了工人的利益,1935年由《国家劳工关系法》废除。

黄犬契约的实质

  黄狗合同在美国的定义,它是一种雇主禁止雇员在雇佣期间参加工会或者从事某些特定活动的合同。然后,释明“雇主”与“雇员”这对关键词在美国语境下的含义。由此推出,黄狗合同不仅活跃于美国的私领域,更存在于美国的公领域。

  1833年英国利物浦建筑行业会议上的“文件”被视为黄狗合同的雏形。可这种“文件”不久便在英国衰弱。而漂洋过海传入美国的“文件”,则在美国雇主的改良下,逐渐发展起来,最后形成黄狗合同。

  在黄狗合同的成长时期,作为黄狗合同的坚盾——劳工禁令和《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在当时为黄狗合同的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而资方对司法权制约立法权的利用,更使黄狗合同有了发展的利剑。资方通过这把利剑,在各州与联邦的案件中接连获胜,尤其是在阿代尔诉美国案中的胜利,进一步捍卫了黄狗合同的地位。另外,这一时期黄狗合同的发展也已趋成熟。

黄犬契约的发展[1]

  通过对《克莱顿反托拉斯法》的继续曲解,通过柯沛吉诉堪萨斯州案、希特契曼煤炭公司诉米切尔案的判决,通过黄狗合同本身在公领域中的进一步发展,黄狗合同在此时的美国不断巩固着自己的地位,并进入了发展的鼎盛期。

  但物极必反,由于一战的特殊影响,劳方开始对黄狗合同进行反击。

  黄狗合同逐步废止期的历史。随着垄断资本威力的发挥,美国的施政完成了由自由放任国家干预的转变。由此,劳方通过约翰·帕克事件、德克萨斯与新奥尔良铁路公司诉铁路和轮船职员兄弟会案、《诺里斯——拉瓜迪亚法》等,在反黄狗合同的战场上取得节节胜利。

  但《国家工业复兴法》被推翻,又使得劳方胜利的势头遭到打击。而不久,《瓦格纳法》的诞生,以及由此引发的国家劳资关系委员会诉琼斯与拉夫林钢铁公司案,导致了在私领域中劳资关系于黄狗合同问题上的决战,最终劳方胜出。而在此时的公领域中,黄狗合同仍在负隅顽抗。

  后黄狗合同期有关黄狗合同问题的一些情况。私领域禁止黄狗合同的成果在新时期被不断巩固。这一趋势又导致公领域全面禁止黄狗合同的胜利。两大领域的胜利经验对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以及国际法都产生了影响。但在此时,支持黄狗合同的声音仍不曾绝迹。 结语部分,首先以动态的历史观评价了黄狗合同。

  然后,通过黄狗合同的发展历史认识到,在现今中国如要发展健康、和谐、有潜力的经济,就必须构建相对平衡的劳资关系,同时,发挥工会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余甬帆,美国“黄狗”合同的历史探析〔D〕,华东政法大学,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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