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買回交易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附買回交易(Re-Purchase, RP)
目錄 |
附買回交易是指若當投資人的資金運用期間較票券到期日短,且為便於資金調度、並確保投資收益免遭臨時出售損失,可與票券商訂定附買回交易合約,約定於某一確定日期以某一價格由票券商買回交易。
在國內外金融市場上,是極為盛行而普遍之金融操作及投資方式,有價證券之自營商利用附買回交易吸取資金,以短支長套取長短期利率之利差;而投資者則利用附買回交易充分運用其短期資金,除可合法節稅外,甚可規避財產之申報。
通常票券商以同樣的出售價格於附買回到期日買回該票券,再加上出售期間以約定利率(即附買回利率)計算之利息支付給投資人,並且公約定利率會填註於買賣成交單上。
由於附買回交易屬於一種融資行為,而為避免票券商或銀行負債過高,使本身經營過度暴露於風險,銀行法及票券商管理辦法中限定附買回交易上限,其計算基準係以附買回交易之到期金額為主,銀行以不超過銀行凈值之百分之五十為限,票券公司則不得超過公司凈值的六倍。
一為融資說,另一則為買賣說,前者謂附買回交易僅是賣方為融通資金之需要,以有價證券作為擔保之交易,後者則謂附買回交易為二個買賣契約,而於第一個買賣契約中附有日後買回之約定。按現行國內附買回交易之實務,於法律形式上,是買賣行為,但在實質交易上,是融資行為,由於具有兩種不同性質,然而在實務應用上,究應以何性質為準,因法院於判決時,將涉及投資人之權利義務,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