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买回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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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买回交易(Re-Purchase, 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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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买回交易是指若当投资人的资金运用期间较票券到期日短,且为便於资金调度、并确保投资收益免遭临时出售损失,可与票券商订定附买回交易合约,约定于某一确定日期以某一价格由票券商买回交易。
在国内外金融市场上,是极为盛行而普遍之金融操作及投资方式,有价证券之自营商利用附买回交易吸取资金,以短支长套取长短期利率之利差;而投资者则利用附买回交易充分运用其短期资金,除可合法节税外,甚可规避财产之申报。
通常票券商以同样的出售价格于附买回到期日买回该票券,再加上出售期间以约定利率(即附买回利率)计算之利息支付给投资人,并且公约定利率会填注于买卖成交单上。
由于附买回交易属于一种融资行为,而为避免票券商或银行负债过高,使本身经营过度暴露于风险,银行法及票券商管理办法中限定附买回交易上限,其计算基准係以附买回交易之到期金额为主,银行以不超过银行净值之百分之五十为限,票券公司则不得超过公司净值的六倍。
一为融资说,另一则为买卖说,前者谓附买回交易仅是卖方为融通资金之需要,以有价证券作为担保之交易,后者则谓附买回交易为二个买卖契约,而于第一个买卖契约中附有日后买回之约定。按现行国内附买回交易之实务,于法律形式上,是买卖行为,但在实质交易上,是融资行为,由于具有两种不同性质,然而在实务应用上,究应以何性质为准,因法院于判决时,将涉及投资人之权利义务,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