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爾伯特·伊伯哈德·費里德里希·謝夫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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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爾伯特•伊伯哈德•費里德里希•謝夫萊(Albert Eberhard Fridrich Schaffle; 1831~1903)——新曆史學派代表,德國經濟學家謝夫勒19世紀後半葉德國財政學三大巨星之一。在其《賦稅政策原理》及《賦稅論》等書中,根據國家有機體學說,闡述了他的稅收理論。他把稅收解釋為個別經濟基於其作為社會一員的義務,為公共團體支付公益經費所共同分擔的財務,國民不論是否從公共團體享受利益,均應納稅。謝夫勒主張按照納稅能力作為課稅原則。國家基於現實的給付能力,應向一切有納稅能力者征收賦稅。所謂現實的給付能力,不是有納稅義務的私人經濟均衡地減少自己的滿足,而是表示根據預算決定個人能交付多少,謀求對國家的均衡的支持。他認為稅收負擔能力的源泉雖然是財產和所得,但只對財產和所得課稅,難以實現納稅能力原則。他主張建立直接稅與間接稅並行的稅收體系。直接稅是按平均的負擔能力課征的稅;間接稅是按特殊個別的負擔能力課征的稅,兩者相互結合,可以實現稅收的納稅能力原則。他還主張實行對少數高額所得及富有財產實行累進課稅的方式,對低所得者採用遞減的課稅方式。謝夫勒以國家有機體理論為基礎,在賦稅與社會經濟的相互聯繫上,來認識國民經濟,研究賦稅理論,這時社會政策學派起到了先驅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