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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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申請是指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請求。申請重整是有時間限定的,即指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也叫申請重整。
《企業破產法》規定,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手裡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註冊資本1/10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金融機構進行重整的申請。債務人提出重整申請,除應提交《企業破產法》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在無人通過重整程式,能夠持續經營,活動經濟收益以償還債務,擺脫困境的重整可行性報告。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並予以公告。人民法院在審查重整申請時,要依法掌握受理標準,不能讓重整制度變成債務人阻止債權人實現權利的手段,偏離其立法宗旨,不能使重整程式變成政府不正當行政干預企業市場化破產的避風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