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寄物檢驗檢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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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寄物檢驗檢疫是指對通過國際郵政渠道(包括郵政部門、國際有件快遞公司和其他經營國際郵件的單位)出入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實施檢驗檢疫。
檢疫範圍包括以下物品:
1.動植物及其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國際郵寄物;
2.來自疫區的、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或可能成為傳染病傳媒介的國際郵寄物;
3.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製品、血液及其製品等特殊物品的國際郵寄物品,其他需檢驗檢疫的國際郵寄物;
5.進境郵寄物所使用或攜帶的植物性包裝物、鋪墊材料;
6.其他法律法規、國際條約規定需要實施檢疫的進出境郵寄物;
7.可能引起生物恐怖的可疑進出境郵寄物。
1.入境郵寄物的檢疫審批
郵寄進境植物種子,苗木及其繁殖材料,收件人須事先按規定向有關農業或林業主管部門辦理檢疫審批手續,因特殊情況無法事先辦理的,收件人應向進境口岸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申請補辦檢疫審批手續。
郵寄進境註入產品需要辦理檢疫審批手續的,收件人須事先向國家質檢總局或經授權的進境口岸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申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
因科研、教學等特殊需要,需郵寄進境禁止進境物的,收件人須事先按照有關規定向國家質檢總局申請辦理特許審批手續。
郵寄物屬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製品、血液及其製品等特殊物品的,收件人或郵寄人須向進出境口岸所在地或產地直屬檢驗檢疫局申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
2.入境檢疫
(1)申報
申報人:快遞公司、收件人或其代理人
檢疫地點:現場檢疫
提交單據:入境郵寄物清單,審批單證及其他相關單證
申報時間:郵寄物入境後
(2)檢疫
對需拆包檢的郵寄物,由檢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進行拆包、重封,郵政部門工作人員應在場給予必要的配合。重封時,應加貼檢驗檢疫封識。需要進一步檢疫的,檢驗檢疫機構可帶回檢驗檢疫機構,並通知收件人。收件人在通知要求的期限辦理審批和報檢手續。
(3)放行和處理
入境郵寄物經檢疫合格或經處理合格的,由檢驗檢疫機構在郵件顯著位置加蓋檢驗檢疫印章放行。不合格的由檢驗檢疫機構作退回或者銷毀處理,並通知寄件人。
1.申報
出境郵寄物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寄件人須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報檢,按照有關國家或地區的檢驗檢疫要求實施現場和實驗室檢疫:
(1)寄往與我國簽訂雙邊植物檢疫協定等國家,或輸入國家有檢疫要求的;
(2)出境郵寄物中含有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製品、血液及其製品等特殊物品;
(3)寄件人有檢疫有要求的。
2.檢疫
出境郵寄物經檢疫合格的,由檢驗檢疫機構出具有關單證,由郵政機構運遞。經檢疫不合格又無有效方法處理的,不准郵寄出境。
- 王永紅主編.《報關報檢實務》.北京: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13(10).第29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