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貨物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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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貨物運單是公路貨物運輸及運輸代理的合同憑證,是運輸經營者接受貨物併在運輸期間負責保管和據以交付的憑據,也是記錄車輛運行和行業統計的原始憑證[1]。
公路貨物運單的種類[1]
公路貨物運單分為甲、乙、丙三種。甲種運單適用於普通貨物、大件貨物、危險貨物等貨物運輸和運輸代理業務;乙種運單適用於集裝箱汽車運輸;丙種運單適用於零擔貨物運輸。
承、托運人要按道路貨物運單內容逐項如實填寫,不得簡化、塗改。承運人或運輸代理人接收貨物後應簽發道路貨物運單,道路貨物運單經承、托雙方簽章後有效。
甲、乙種道路貨物運單,第一聯存根,作為領購新運單和行業統計的憑據;第二聯托運人存查聯,交托運人存查並作為運輸合同當事人一方保存;第三聯承運人存查聯,交承運人存查並作為運輸合同當事人另一方保存;第四聯隨貨同行聯,作為載貨通行和核算運雜費的憑證,貨物運達、經收貨人簽收後,作為交付貨物的依據。
丙種道路貨物運單,第一聯存根,作為領購新運單和行業統計的憑證;第二聯托運人存查聯,交托運人存查並作為運輸合同當事人一方保存;第三聯提貨聯,由托運人郵寄給收貨人,憑此聯提貨,也可由托運人委托運輸代理人通知收貨人或直接送貨上門,收貨人在提貨聯收貨人簽章處簽字蓋章,收、提貨後由到達站收回;第四聯運輸代理人存查聯,交運輸代理人存查並作為運輸合同當事人另一方保存;第五聯隨貨同行聯,作為載貨通行和核算運雜費的憑證,貨物運達、經貨運站簽收後,作為交付貨物的依據。丙種道路貨物運單與汽車零擔貨物交接清單配套使用。承運人接收零擔貨物後,按零擔貨物到站次序,分別向運輸代理人簽發道路貨物運單(丙種)。已簽訂年、季、月度或批量運輸合同的,必須在運單“托運人簽章或運輸合同編號”欄目註明合同編號,托運人委托發貨人簽章。批次運輸任務完成或運輸合同履行後,憑運單核算運雜費,或將隨貨同行聯(第五聯)彙總後轉填到合同中,由托運人審核簽字後核算運雜費。道路貨物運輸和運輸代理經營者憑運單開具運雜費收據。運輸危險貨物必須使用在運單左上角套印“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專用章”的道路貨物運單(甲種),方準運行。
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公約(CMR)運單一式3聯。發貨人和承運人各持運單的第一、三聯,第二聯隨貨物走。CMR運單不是議付或可轉讓的單據,也不是所有權憑證。CMR運單必須記載下列事項:運單簽發日期和地點,發貨人、承運人、收貨人的名稱和地址,貨物交接地點、日期,一般常用貨物品名和包裝方法,貨物重量、運費,海關報關須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