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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人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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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人團(electoral college)

目錄

什麼是選舉人團

  選舉人團又稱選舉團或總統選舉團,是美國特有的一種選舉方式。根據美國憲法,美國總統由各州議會選出的選舉人團選舉,選舉人受選民委托到首都華盛頓投票,但投票意向由選民事先決定,選舉人團投票表決只是例行公事。各州選舉人票多寡取決於各州的人口。美國絕大多數州和首都實行“勝者全得”制度,即在一州或首都獲得選民票最多者獲得該州或首都所有選舉人票。贏得270張或以上選舉人票的總統候選人即獲得選舉勝利。“選舉人團”制是美國政治中最具爭議的政治制度之一,也長期是學者研究的熱點。

  在200多年的政治實踐中,該制度適應性地吸納了美國各種政治原則和政治勢力,展現出適時而變的靈活性、較強的政治實踐性以及多元政治元素綜合作用下的妥協性。“選舉人團”制是民主理想對政治現實的妥協,妥協性使該制度的利弊均很突出。一方面,該制度或多或少地偏離了民主的原則。另一方面,該制度對維護美國兩黨制和政治穩定、調和多種利益訴求等起到了重要作用。儘管美國民眾要求改革選舉制度的呼聲很高,但短期內的改革不太可能,美國將在妥協中繼續運用這個從妥協中誕生的民主機制。該制度是美國社會的一個“調節器”,它符合美國國情,雖不完美,但行之有效的完成了美國民主選舉的目標,服務於美國社會。

選舉人團制的沿革[1]

  “選舉人團”制從產生到今天已經有200多年的歷史,具有強大的生命力。在政治實踐中,其內容發生了許多適應性的變化,現行的“選舉人團”制與該制度的早期形態已有很大不同。以下對其歷史沿革進行回顧:

  (一)1787年憲法確立“選舉人團”制

  在1787制憲會議上,各州代表在總統選舉制度的討論中陷入了僵局。直接選舉制和議會選舉制是與會者首先考慮的制度,但都不被通過。直接選舉制雖然呼聲很高,但在當時並不現實。一方面是因為當時的美國交通不發達、信息很閉塞、民眾的參政意識和參政能力遠沒有達到理想的水平。另一方面是因為一場全國普選,大州必然以其龐大人口占盡優勢,小州肯定不會同意。議會選舉制也得到了一些人的支持。但由議會選舉總統,容易使行政機構從屬於立法機構,這與制憲者們推崇的分權與制衡的原則極為不符。於是,制憲會議陷入了僵局。代表們繼而決定將制定選舉制度的權力交給一個從與會者中產生的“十一人委員會”,由他們提出一個選舉方案。在綜合考慮了各種政治勢力的訴求和各種政治原則後,“十一人委員會”提出了“選舉人團”制。制憲者們最後在妥協中表決通過了該制度。於是,“選舉人團”制進入了美國憲法。

  (二)選舉人產生方式的變遷

  憲法將選擇選舉人的權力授予各州議會,議會可以按自己的方式選舉選舉人。起初,各州議會選舉選舉人的方式很多,各不相同。但隨著民眾民主意識的提高和參政意識的增強,自1828年,絕大部分州都不再通過議會選舉選舉人,選舉人多由全州民眾普選產生。1828年,只有2個州仍通過議會選舉選舉人。從1832年到1860年,只有南卡羅萊納州仍通過議會選舉。內戰後,所有的州都放棄了由州議會選舉選舉人的做法。自此,選舉人都由民眾普選產生。

  (三)“贏者通吃”制的產生

  “贏者通吃”制(winner-take-all)是一種計票規則。根據該規則,在一州贏得相對多數普選票的候選人得以全攬該州的選舉人票。“贏者通吃”並不見於憲法當中,它是美國政治實踐的產物。一些州為了增加本州在選舉中的重要性,把選舉人票捆綁起來給予在該州獲得相對多數普選票的候選人。這就是“贏者通吃”的由來。各州都希望增大本州在聯邦選舉中的重要性,於是“贏著通吃”制迅速席卷各州。在19世紀早期,以選區為單位的計票方式還很普遍,但到1836年幾乎都消失了,各州普遍採用“贏者通吃”制。但也存在3個特例。1892年的密歇根州短暫採用選區制計票,1972年後的緬因州和1992年後的內布拉斯加州則一直採用選區制的計票方式。

  (四)選舉人自主性的喪失

  起初,制憲者們在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後將選舉總統的權力交給了各州委派的選舉人,由他們組成“選舉人團”選舉總統。那時,制憲者希望選舉人是獨立而公正的。亞歷山大·漢密爾頓(AlexanderHamilton)美國憲法起草人之一,他認為“選舉人的任務是臨時性的,並且選舉又是分別在各州舉行的,這種情況將保證他們繼續保持公正的態度直到任務結束。”但隨著美國政黨的迅速成長,選舉人“在實際操作中已完全成為了當時的聯邦黨和民主黨的忠實奴僕,僅僅起到傳聲筒的作用”。政黨希望選舉人都選本黨推出的候選人,最好的辦法就是自己來任命這些候選人,所以政黨逐步控制了選舉人的提名,並使這些選舉人發誓效忠本黨提名的候選人。在1800年選舉中,“政黨已經在全國範圍內提供發誓效忠的選舉人名單”。由政黨提名的選舉人實際上已經失去了自主性,成為了政黨的工具。政黨提名選舉人通常“是以他們對政黨的長期服務為基礎,或者是因為他們對政黨或候選人的資金捐助,或者是為了在選舉人名單上達到種族和政治上的平衡。”至此,“選舉人團不再是一個它的創立者所設想的智慧博學的長者的集會,而是一個各州的政黨的忠誠者和捐助者的集合。

選舉人團制的利弊[1]

“選舉人團”制的弊端

  1.選民票與選舉人票的割裂

  選民票指的是普選票,這是最能反映民意的選票。選舉人票是選舉人投的票,這是決定選舉結果的選票。簡言之,“普選票反映的是人民的選擇”,而“選舉人票決定了誰是人民的總統”。“選舉人團”制的一個問題在於:選民票與選舉人票並不是一致的,有時會出現嚴重的分裂,這會扭曲民意,偏離民主的原則。

  2.選票價值不等

  判斷一個選舉制度是否民主的原則不僅有“一人一票”,還有每張選票的價值是否相等。即不能出現某人的選票比其他人的選票更有影響力的情況。但選票價值不等的情況在“選舉人團”制下廣泛存在。

  由於每州選舉人的總數和該州在國會的議員的總數相等,這意味著每個州至少有3張選舉人票,人口特別稀少的州(如果按人口數分配選舉人票,其人口數不足以獲得3張選舉人票)獲得了超額代表權。在1992年,人口僅241,620的阿拉斯加獲得了3張選舉人票,也就是1位選舉人代表80,540位選民。可是,紐約州的6,321,620位選民只有31張選舉人票,那麼1個選舉人就代表191,564位選民。在加利福尼亞州,10,018,581位選民有54位選舉人,1位選舉人代表185,529位選民。同樣是選民,有的州少數選民就可以有一位選舉人,有的州則很多選民才有一位選舉人,這顯然不公平。

  3.“贏者通吃”制的弊端

  “贏者通吃”制是“選舉人團”制非常重要的規則,也是“選舉人團”制最受詬病之處。

  “贏者通吃”制規定:在一個州中,贏得相對多數普選票的候選人獲得該州所有的選舉人票。例如,在2012年大選中,奧巴馬在佛羅里達州贏得了50%的普選票,羅姆尼在該州獲得了49%的普選票,根據“贏者通吃”的規則,奧巴馬因為在普選票上的1%的領先成為了該州的唯一贏家,獲得了佛羅里達州全部選舉人票(29張)。“贏者通吃”制的核心就是一個州只有一個絕對的贏家。

  該制度有諸多弊端,以下分三點說明:

  (1)各州地位不平等

  ①大州與小州的不平等。已故政治家艾斯蒂斯·凱弗維(Estes Kefauver)指出,“憲法為總統和國會代表選舉所制定的方案是為確保獲得批准而實行的大州與小州的妥協”這揭示了“贏者通吃”制在分配各州選舉人票時一定程度上調和了大州與小州的政治訴求。但是小州的利益還是難以避免地被損害了。雖然人口非常稀少的小州實際上獲得了超額代表權,但這種“優惠”很快被“贏者通吃”制抵消了。因為大州可以給候選人更多的選舉人票,。因此候選人往往會對大州花更多心思。

  ②戰場州與非戰場州的不平等。戰場州(Battleground States)也稱為“搖擺州”(Swing States),指的是選舉中沒有明確黨派傾向的州,這些州通常格外受候選人重視。“贏者通吃”制使候選人把有限的資源和時間投入傾向性不明確的屈指可數的幾個“戰場州”,而跳過傾向性比較明確的‘紅州’(支持共和黨的州)或‘藍州’(支持民主黨的州)。因為“既然‘選舉人團’制以‘贏者通吃’的規則分配各州選舉人票(緬因州和內布拉斯加州除外),候選人就沒有理由在一個已經偏向他們或他們對手的州競選了。”例如,民主黨不會在德克薩斯州這樣的鐵桿共和黨州白費力氣,同樣,共和黨也不會在馬薩諸塞這樣的鐵桿民主黨的州多花時間。因而,比起戰場州而言,這裡的選票相對廉價,選民的政治訴求難以引起候選人的高度重視。相反,戰場州則受到候選人的高度關註。

  (2)各黨地位的不平等

  在一場民主選舉中,各黨都應獲得平等的競選機會和平等的待遇。但“由於‘選舉人團’制的計票規則,‘選舉人團’制實際上嚴重阻礙了第三黨候選人獲勝。”“贏者通吃”制使得一個州只有一個贏家,第三黨(泛指小黨)由於選民基礎薄弱、資金缺乏等原因,實際上被剝奪了獲勝的機會。

  民主黨和共和黨是美國實力最強、黨員最多、資格最老的政黨,他們推出的候選人往往能得到黨內雄厚的人力物力資源的大力支持。第三黨候選人雖然也能參選,但他們的政黨基礎薄弱,無法得到像前二者那樣的支持。因而,他們雖然也能獲得一些選票,但往往無法在各州贏得相對多數,常常走不到最後。

  (3)巨大的選票浪費與抑制投票率

  由於“贏者通吃”使每個州只有一個贏家,所以在某州敗選的候選人所獲普選票並不會反映在選舉人票之中,這些選票實際上被浪費了。以2012年選舉中佛羅里達州為例,儘管羅姆尼在該州獲得了49%的普選票,但奧巴馬在普選票上領先的那1%就使得羅姆尼這49%的普選票作廢了。因此,美國總統制研究的傑出學者喬治·C·愛德華茲三世(GeorgeC.Edwards III)認為“選舉人團”制“有效地剝奪了各州那些支持敗選候選人的選民的公民權”。其次,對於在某州以重大優勢獲勝的候選人而言,超過所需的那些普選票實際上也作廢了。候選人的目的只是贏得該州的選舉人票,只要比對手多獲一票就可以達到這個目的。因此,實際上起作用的選票數是“對手所獲普選票加上一票”,除有效票數之外的那些選票也被浪費了。

  4.“不忠選舉人”

  “不忠選舉人”(Faithless Electors)是指那些接受某黨提名但最後沒有把選票投給該黨的總統候選人的選舉人。因為選舉人在接受一黨的提名時都被要求發誓效忠本黨提名的候選人,那些違背當初諾言的選舉人,就被人們稱為“不忠選舉人”。人們當初選擇其為選舉人時,實際上選舉的是它發誓效忠的對象。所以,“不忠選舉人”違背誓言的行為是對其選民的不負責任,是扭曲民意的行為。

  5.眾議院選舉中一州一票的規定

  美國憲法規定,當沒有候選人贏得過半選舉人票時,選舉進入眾議院,按一州一票的原則進行選舉。這個規定是“選舉人團”制的重大缺陷之一。鑒於各州人口數量非常不均,一州一票的原則很不公平,它大大削弱了大州的影響,增加了小州的權重。美國傑出的憲法研究學者斯坦福·萊文森(Stanford Levinson)稱這個條款為“憲法最令人質疑的特點”。

“選舉人團”制的益處

  1.維護兩黨制和政治穩定

  一方面,“贏者通吃”制擠壓了第三黨的生存空間,但另一方面,它有力地維護和促進了兩黨制,維持了美國政局的穩定。“贏者通吃”使得選民票數集中起來,形成集中的民意。這樣的民意更容易在全國範圍內得到表達,即形成兩黨政治。兩黨制使行政權在兩黨中平穩交接,避免了總統選舉可能出現的混亂局面。試想,若多個黨派蜂擁而上參加競選,會使得民意分散,候選人彼此瓜分選票,從而使得沒有候選人獲得過半選舉人票,這極易導致政治混亂。而“‘贏者通吃’制幫助確保‘選舉人團’制能產生一位贏得絕對多數選舉人票的候選人。”就“選舉人團”制的政治實踐而言,它使兩大政黨輪流執政,穩定了美國政局。

  2.維護聯邦主義的原則

  “選舉人團”制在很大程度上體現了其對聯邦主義的推崇。威拉米特大學法學院教授威廉姆斯·R·諾曼(Norman,R.W)認為“相比美國政治歷程中其它的人們習以為常卻在更大程度上扭曲公眾意志的政治特征而言,‘選舉人團’制度只是在很輕的程度上分配不均”。而且,這種分配不均只是為了能有一個“融合了多數主義和聯邦主義元素”的選舉體系。

  3.調和多種利益訴求

  “選舉人團”制度能走到今天,很大程度上得益於它“在調和各種複雜的利益訴求和美國憲法的各項原則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這種調和換而言之便是妥協。丹佛大學政治學副教授安德魯·E·巴斯克(AndrewE.Busch)認為“選舉人團”的妥協至少體現在兩個層面上:一個是大州與小州之間妥協。這一妥協體現在選舉人人數的分配上。另一個則是議會選舉總統與全民普選總統之間的妥協。這正是我們常常困惑於美國總統選舉到底是直接選舉還是間接選舉的原因,“選舉人團”制實際上是直接選舉與間接選舉的妥協。再比如,在確定各州選舉人的數量時,它沿襲了制憲會議先前通過的各州議員數量的確定方法(即康涅狄格妥協案),從而解決了在大州和小州的選舉人人數分配上可能存在的爭議。因此,斯坦福大學美國史教授傑克·拉克維(Jack Rakove)認為,“選舉人團制度主要優點在於它重覆了制憲會議已經做出的其它政治妥協”。

  4.完成美國民主選舉的目標

  “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評判一個選舉制度是否可行,我們最終得看其是否行之有效。在“選舉人團”制的政治實踐中,我們發現除了1824年、1876年、1888年和2000年的選舉引發了較大爭議外,在多數時候它都能很好的完成美國民主選舉的目標———如期選出符合民意的美國總統。我們可以說,換另外一種選舉方式不一定比現行選舉制度更可靠。因為“任何選舉制度必須以某種方式提供一個最終的選舉結果,這種方法的任何規定充其量都是一種妥協。”“選舉人團”制已經用200多年的政治實踐告訴我們它能承擔起美國總統選舉的重任。

相關事件

  1.普選票少於對手卻選為總統

  2000年的美國總統大選時,民主黨總統候選人戈爾的全國普選票數領先於共和黨總統候選人布希,但是最後卻輸給了布希,因為戈爾的選舉人票沒有布希的多。雙方一度在佛羅里達州有爭議的選票問題上打得難解難分,因為誰贏得這個州的普選,誰就得到這個州所有的選舉人票,從而獲得整個大選的勝利。最後,他們靠對薄公堂才決出勝負,並產生本屆總統喬治·W·布希。這個案子說明,選舉人票才是決定誰能當選為總統的關鍵因素。贏得一個州的每一張選票,和贏得這個州百分之五十一的選票,所得到的選舉人票數是一樣的。這意味著,雖然你得到全國範圍內很多選民的支持,但是如果你在一些關鍵的大州沒有得到很多支持,那麼你可能會得到更多的普選票,但是得到較少的選舉人票。

  要贏得大選勝利,就要得到超過半數的選舉人票。如果布希在2004年的總統大選中還像他在2000年總統大選那樣,在很多州以微弱的多數贏得普選票,但是在象加利福尼亞和紐約這樣的大州的普選中慘敗,他還是有可能因為贏得足夠的州和選舉人票而當選為下屆總統。

  雖然總統大選的勝負由選舉人票的多少而定,但是這並不是說普選票,也就是選民個人的投票就不重要。其實,個人投票非常重要,因為它將決定他所在的州最後是投共和黨的票,還是投民主黨的票。比方說,如果布希贏得加利福尼亞州的普選,他就得到加州所有的選舉人票,同樣,如果民主黨的總統候選人獲得加州的普選,那麼這個人也就獲得了加州所有的選舉人票。

  美國曆史上也出現過雖然普選票數少於對手卻當選為總統的例子。例如在1824年的總統大選中,約翰·亞當斯得到的普選票少於他的政治對手安德魯·傑克遜,但是由於傑克遜沒有獲得超過半數的選舉人票,因此最後國會眾議員投票決定亞當斯為總統。因為根據美國憲法,如果通過選舉團不能產生總統,就要由國會眾議院,從得票最多的候選人當中投票選舉總統,不過這些候選人不得超過三位,而如果通過選舉團不能產生副總統,則由參議院從得票最多的兩位候選人當中,投票選舉副總統。

  2.贏得最多普選票卻沒贏得總統

  在大多數的總統選舉中,贏得最多普選票的候選人往往也會贏得多數的選舉人票,但情況並非總是如此。曾經有四位總統雖然未能贏得比對手更多的普選票,卻因為贏得了更多的選舉人票而當選總統。

  以下就是在普選中領先的候選人未能獲得總統寶座的四次選舉:

  1824年:前總統約翰·亞當斯之子約翰·昆西·亞當斯普選得票比安德魯·約翰遜少38,000多張,但兩名候選人都未獲得選舉團的多數票。隨後,眾議院接手進行選舉,亞當斯被任命為總統。

  1876年:儘管拉瑟福德·B·海斯在普選中落後塞繆爾·蒂爾頓264,000多張票,但小州幾乎一邊倒地支持他,使他在選舉團中以1票之利獲勝。在6個最小的州中,海斯獲得了除特拉華州外其他5個州的支持。在這5個州加上科羅拉多州,海斯共獲得了22張選舉人票,但普選票僅有109,000票。那一年,科羅拉多剛剛成為美國的一個州,決定不在本州進行投票選舉而直接委任選舉人投票。因此,海斯在科羅拉多獲得了3張選舉人票,0張普選票。這是美國曆史上僅有的一次由小州定勝負的選舉。

  1888年:本傑明·哈里森以95,713票之差在普選中負於格羅弗·克利夫蘭,但以選舉人票65票領先而贏得選舉。在本例中,有些人認為選舉團起到了最初設立該體制所希望起到的作用,即防止某個候選人因在國內某一地區得票多而贏得選舉。當時南方強烈支持克利夫蘭,他在南方6個州獲得了425,000多張選票。然而,在其他各州,他的選票比哈里森少了300,000多張。

  2000年,阿爾·戈爾在全國獲得了50,992,335票,而喬治·布希獲得了50,455,156票。在布希獲得佛羅里達州的選票後,他共獲得271張選舉人票,打敗了獲266票的戈爾。

  目前,一名候選人必須獲得538票中的270票才能贏得大選。如果沒有候選人獲得這個數目,根據《憲法第12條修正案》,結果將交由眾議院決定。眾議院賦予每個州的代表團一張選票,投給三位獲得最多選舉人票的候選人,得票最多的一位當選為總統。

  3.由眾議院決定選舉結果的兩次選舉

  1801年:托馬斯·傑斐遜和艾倫·伯爾都是民主共和黨人。儘管伯爾競選的是副總統而不是總統,但兩人獲得的選舉人票數相同。經過眾議院連續36次投票,傑斐遜最終當選總統。

  1825年:前面提到過安德魯·傑克遜獲得的選票數比約翰·昆西·亞當斯多,但兩人都未能獲得當時規定當選總統必需的131張選舉人票。亞當斯在眾議院的第一輪投票表決中獲勝。

參考文獻

  1. 1.0 1.1 吳艷平.民主的妥協——美國“選舉人團”制研究[D]. 中山大學研究生學刊(社會科學版).2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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