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人团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选举人团(electoral college)
目录 |
选举人团又称选举团或总统选举团,是美国特有的一种选举方式。根据美国宪法,美国总统由各州议会选出的选举人团选举,选举人受选民委托到首都华盛顿投票,但投票意向由选民事先决定,选举人团投票表决只是例行公事。各州选举人票多寡取决于各州的人口。美国绝大多数州和首都实行“胜者全得”制度,即在一州或首都获得选民票最多者获得该州或首都所有选举人票。赢得270张或以上选举人票的总统候选人即获得选举胜利。“选举人团”制是美国政治中最具争议的政治制度之一,也长期是学者研究的热点。
在200多年的政治实践中,该制度适应性地吸纳了美国各种政治原则和政治势力,展现出适时而变的灵活性、较强的政治实践性以及多元政治元素综合作用下的妥协性。“选举人团”制是民主理想对政治现实的妥协,妥协性使该制度的利弊均很突出。一方面,该制度或多或少地偏离了民主的原则。另一方面,该制度对维护美国两党制和政治稳定、调和多种利益诉求等起到了重要作用。尽管美国民众要求改革选举制度的呼声很高,但短期内的改革不太可能,美国将在妥协中继续运用这个从妥协中诞生的民主机制。该制度是美国社会的一个“调节器”,它符合美国国情,虽不完美,但行之有效的完成了美国民主选举的目标,服务于美国社会。
选举人团制的沿革[1]
“选举人团”制从产生到今天已经有200多年的历史,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在政治实践中,其内容发生了许多适应性的变化,现行的“选举人团”制与该制度的早期形态已有很大不同。以下对其历史沿革进行回顾:
(一)1787年宪法确立“选举人团”制
在1787制宪会议上,各州代表在总统选举制度的讨论中陷入了僵局。直接选举制和议会选举制是与会者首先考虑的制度,但都不被通过。直接选举制虽然呼声很高,但在当时并不现实。一方面是因为当时的美国交通不发达、信息很闭塞、民众的参政意识和参政能力远没有达到理想的水平。另一方面是因为一场全国普选,大州必然以其庞大人口占尽优势,小州肯定不会同意。议会选举制也得到了一些人的支持。但由议会选举总统,容易使行政机构从属于立法机构,这与制宪者们推崇的分权与制衡的原则极为不符。于是,制宪会议陷入了僵局。代表们继而决定将制定选举制度的权力交给一个从与会者中产生的“十一人委员会”,由他们提出一个选举方案。在综合考虑了各种政治势力的诉求和各种政治原则后,“十一人委员会”提出了“选举人团”制。制宪者们最后在妥协中表决通过了该制度。于是,“选举人团”制进入了美国宪法。
(二)选举人产生方式的变迁
宪法将选择选举人的权力授予各州议会,议会可以按自己的方式选举选举人。起初,各州议会选举选举人的方式很多,各不相同。但随着民众民主意识的提高和参政意识的增强,自1828年,绝大部分州都不再通过议会选举选举人,选举人多由全州民众普选产生。1828年,只有2个州仍通过议会选举选举人。从1832年到1860年,只有南卡罗莱纳州仍通过议会选举。内战后,所有的州都放弃了由州议会选举选举人的做法。自此,选举人都由民众普选产生。
(三)“赢者通吃”制的产生
“赢者通吃”制(winner-take-all)是一种计票规则。根据该规则,在一州赢得相对多数普选票的候选人得以全揽该州的选举人票。“赢者通吃”并不见于宪法当中,它是美国政治实践的产物。一些州为了增加本州在选举中的重要性,把选举人票捆绑起来给予在该州获得相对多数普选票的候选人。这就是“赢者通吃”的由来。各州都希望增大本州在联邦选举中的重要性,于是“赢着通吃”制迅速席卷各州。在19世纪早期,以选区为单位的计票方式还很普遍,但到1836年几乎都消失了,各州普遍采用“赢者通吃”制。但也存在3个特例。1892年的密歇根州短暂采用选区制计票,1972年后的缅因州和1992年后的内布拉斯加州则一直采用选区制的计票方式。
(四)选举人自主性的丧失
起初,制宪者们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将选举总统的权力交给了各州委派的选举人,由他们组成“选举人团”选举总统。那时,制宪者希望选举人是独立而公正的。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Hamilton)美国宪法起草人之一,他认为“选举人的任务是临时性的,并且选举又是分别在各州举行的,这种情况将保证他们继续保持公正的态度直到任务结束。”但随着美国政党的迅速成长,选举人“在实际操作中已完全成为了当时的联邦党和民主党的忠实奴仆,仅仅起到传声筒的作用”。政党希望选举人都选本党推出的候选人,最好的办法就是自己来任命这些候选人,所以政党逐步控制了选举人的提名,并使这些选举人发誓效忠本党提名的候选人。在1800年选举中,“政党已经在全国范围内提供发誓效忠的选举人名单”。由政党提名的选举人实际上已经失去了自主性,成为了政党的工具。政党提名选举人通常“是以他们对政党的长期服务为基础,或者是因为他们对政党或候选人的资金捐助,或者是为了在选举人名单上达到种族和政治上的平衡。”至此,“选举人团不再是一个它的创立者所设想的智慧博学的长者的集会,而是一个各州的政党的忠诚者和捐助者的集合。
选举人团制的利弊[1]
1.选民票与选举人票的割裂
选民票指的是普选票,这是最能反映民意的选票。选举人票是选举人投的票,这是决定选举结果的选票。简言之,“普选票反映的是人民的选择”,而“选举人票决定了谁是人民的总统”。“选举人团”制的一个问题在于:选民票与选举人票并不是一致的,有时会出现严重的分裂,这会扭曲民意,偏离民主的原则。
2.选票价值不等
判断一个选举制度是否民主的原则不仅有“一人一票”,还有每张选票的价值是否相等。即不能出现某人的选票比其他人的选票更有影响力的情况。但选票价值不等的情况在“选举人团”制下广泛存在。
由于每州选举人的总数和该州在国会的议员的总数相等,这意味着每个州至少有3张选举人票,人口特别稀少的州(如果按人口数分配选举人票,其人口数不足以获得3张选举人票)获得了超额代表权。在1992年,人口仅241,620的阿拉斯加获得了3张选举人票,也就是1位选举人代表80,540位选民。可是,纽约州的6,321,620位选民只有31张选举人票,那么1个选举人就代表191,564位选民。在加利福尼亚州,10,018,581位选民有54位选举人,1位选举人代表185,529位选民。同样是选民,有的州少数选民就可以有一位选举人,有的州则很多选民才有一位选举人,这显然不公平。
3.“赢者通吃”制的弊端
“赢者通吃”制是“选举人团”制非常重要的规则,也是“选举人团”制最受诟病之处。
“赢者通吃”制规定:在一个州中,赢得相对多数普选票的候选人获得该州所有的选举人票。例如,在2012年大选中,奥巴马在佛罗里达州赢得了50%的普选票,罗姆尼在该州获得了49%的普选票,根据“赢者通吃”的规则,奥巴马因为在普选票上的1%的领先成为了该州的唯一赢家,获得了佛罗里达州全部选举人票(29张)。“赢者通吃”制的核心就是一个州只有一个绝对的赢家。
该制度有诸多弊端,以下分三点说明:
(1)各州地位不平等
①大州与小州的不平等。已故政治家艾斯蒂斯·凯弗维(Estes Kefauver)指出,“宪法为总统和国会代表选举所制定的方案是为确保获得批准而实行的大州与小州的妥协”这揭示了“赢者通吃”制在分配各州选举人票时一定程度上调和了大州与小州的政治诉求。但是小州的利益还是难以避免地被损害了。虽然人口非常稀少的小州实际上获得了超额代表权,但这种“优惠”很快被“赢者通吃”制抵消了。因为大州可以给候选人更多的选举人票,。因此候选人往往会对大州花更多心思。
②战场州与非战场州的不平等。战场州(Battleground States)也称为“摇摆州”(Swing States),指的是选举中没有明确党派倾向的州,这些州通常格外受候选人重视。“赢者通吃”制使候选人把有限的资源和时间投入倾向性不明确的屈指可数的几个“战场州”,而跳过倾向性比较明确的‘红州’(支持共和党的州)或‘蓝州’(支持民主党的州)。因为“既然‘选举人团’制以‘赢者通吃’的规则分配各州选举人票(缅因州和内布拉斯加州除外),候选人就没有理由在一个已经偏向他们或他们对手的州竞选了。”例如,民主党不会在德克萨斯州这样的铁杆共和党州白费力气,同样,共和党也不会在马萨诸塞这样的铁杆民主党的州多花时间。因而,比起战场州而言,这里的选票相对廉价,选民的政治诉求难以引起候选人的高度重视。相反,战场州则受到候选人的高度关注。
(2)各党地位的不平等
在一场民主选举中,各党都应获得平等的竞选机会和平等的待遇。但“由于‘选举人团’制的计票规则,‘选举人团’制实际上严重阻碍了第三党候选人获胜。”“赢者通吃”制使得一个州只有一个赢家,第三党(泛指小党)由于选民基础薄弱、资金缺乏等原因,实际上被剥夺了获胜的机会。
民主党和共和党是美国实力最强、党员最多、资格最老的政党,他们推出的候选人往往能得到党内雄厚的人力物力资源的大力支持。第三党候选人虽然也能参选,但他们的政党基础薄弱,无法得到像前二者那样的支持。因而,他们虽然也能获得一些选票,但往往无法在各州赢得相对多数,常常走不到最后。
(3)巨大的选票浪费与抑制投票率
由于“赢者通吃”使每个州只有一个赢家,所以在某州败选的候选人所获普选票并不会反映在选举人票之中,这些选票实际上被浪费了。以2012年选举中佛罗里达州为例,尽管罗姆尼在该州获得了49%的普选票,但奥巴马在普选票上领先的那1%就使得罗姆尼这49%的普选票作废了。因此,美国总统制研究的杰出学者乔治·C·爱德华兹三世(GeorgeC.Edwards III)认为“选举人团”制“有效地剥夺了各州那些支持败选候选人的选民的公民权”。其次,对于在某州以重大优势获胜的候选人而言,超过所需的那些普选票实际上也作废了。候选人的目的只是赢得该州的选举人票,只要比对手多获一票就可以达到这个目的。因此,实际上起作用的选票数是“对手所获普选票加上一票”,除有效票数之外的那些选票也被浪费了。
4.“不忠选举人”
“不忠选举人”(Faithless Electors)是指那些接受某党提名但最后没有把选票投给该党的总统候选人的选举人。因为选举人在接受一党的提名时都被要求发誓效忠本党提名的候选人,那些违背当初诺言的选举人,就被人们称为“不忠选举人”。人们当初选择其为选举人时,实际上选举的是它发誓效忠的对象。所以,“不忠选举人”违背誓言的行为是对其选民的不负责任,是扭曲民意的行为。
5.众议院选举中一州一票的规定
美国宪法规定,当没有候选人赢得过半选举人票时,选举进入众议院,按一州一票的原则进行选举。这个规定是“选举人团”制的重大缺陷之一。鉴于各州人口数量非常不均,一州一票的原则很不公平,它大大削弱了大州的影响,增加了小州的权重。美国杰出的宪法研究学者斯坦福·莱文森(Stanford Levinson)称这个条款为“宪法最令人质疑的特点”。
1.维护两党制和政治稳定
一方面,“赢者通吃”制挤压了第三党的生存空间,但另一方面,它有力地维护和促进了两党制,维持了美国政局的稳定。“赢者通吃”使得选民票数集中起来,形成集中的民意。这样的民意更容易在全国范围内得到表达,即形成两党政治。两党制使行政权在两党中平稳交接,避免了总统选举可能出现的混乱局面。试想,若多个党派蜂拥而上参加竞选,会使得民意分散,候选人彼此瓜分选票,从而使得没有候选人获得过半选举人票,这极易导致政治混乱。而“‘赢者通吃’制帮助确保‘选举人团’制能产生一位赢得绝对多数选举人票的候选人。”就“选举人团”制的政治实践而言,它使两大政党轮流执政,稳定了美国政局。
2.维护联邦主义的原则
“选举人团”制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其对联邦主义的推崇。威拉米特大学法学院教授威廉姆斯·R·诺曼(Norman,R.W)认为“相比美国政治历程中其它的人们习以为常却在更大程度上扭曲公众意志的政治特征而言,‘选举人团’制度只是在很轻的程度上分配不均”。而且,这种分配不均只是为了能有一个“融合了多数主义和联邦主义元素”的选举体系。
3.调和多种利益诉求
“选举人团”制度能走到今天,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它“在调和各种复杂的利益诉求和美国宪法的各项原则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这种调和换而言之便是妥协。丹佛大学政治学副教授安德鲁·E·巴斯克(AndrewE.Busch)认为“选举人团”的妥协至少体现在两个层面上:一个是大州与小州之间妥协。这一妥协体现在选举人人数的分配上。另一个则是议会选举总统与全民普选总统之间的妥协。这正是我们常常困惑于美国总统选举到底是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的原因,“选举人团”制实际上是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的妥协。再比如,在确定各州选举人的数量时,它沿袭了制宪会议先前通过的各州议员数量的确定方法(即康涅狄格妥协案),从而解决了在大州和小州的选举人人数分配上可能存在的争议。因此,斯坦福大学美国史教授杰克·拉克维(Jack Rakove)认为,“选举人团制度主要优点在于它重复了制宪会议已经做出的其它政治妥协”。
4.完成美国民主选举的目标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评判一个选举制度是否可行,我们最终得看其是否行之有效。在“选举人团”制的政治实践中,我们发现除了1824年、1876年、1888年和2000年的选举引发了较大争议外,在多数时候它都能很好的完成美国民主选举的目标———如期选出符合民意的美国总统。我们可以说,换另外一种选举方式不一定比现行选举制度更可靠。因为“任何选举制度必须以某种方式提供一个最终的选举结果,这种方法的任何规定充其量都是一种妥协。”“选举人团”制已经用200多年的政治实践告诉我们它能承担起美国总统选举的重任。
1.普选票少于对手却选为总统
2000年的美国总统大选时,民主党总统候选人戈尔的全国普选票数领先于共和党总统候选人布什,但是最后却输给了布什,因为戈尔的选举人票没有布什的多。双方一度在佛罗里达州有争议的选票问题上打得难解难分,因为谁赢得这个州的普选,谁就得到这个州所有的选举人票,从而获得整个大选的胜利。最后,他们靠对薄公堂才决出胜负,并产生本届总统乔治·W·布什。这个案子说明,选举人票才是决定谁能当选为总统的关键因素。赢得一个州的每一张选票,和赢得这个州百分之五十一的选票,所得到的选举人票数是一样的。这意味着,虽然你得到全国范围内很多选民的支持,但是如果你在一些关键的大州没有得到很多支持,那么你可能会得到更多的普选票,但是得到较少的选举人票。
要赢得大选胜利,就要得到超过半数的选举人票。如果布什在2004年的总统大选中还像他在2000年总统大选那样,在很多州以微弱的多数赢得普选票,但是在象加利福尼亚和纽约这样的大州的普选中惨败,他还是有可能因为赢得足够的州和选举人票而当选为下届总统。
虽然总统大选的胜负由选举人票的多少而定,但是这并不是说普选票,也就是选民个人的投票就不重要。其实,个人投票非常重要,因为它将决定他所在的州最后是投共和党的票,还是投民主党的票。比方说,如果布什赢得加利福尼亚州的普选,他就得到加州所有的选举人票,同样,如果民主党的总统候选人获得加州的普选,那么这个人也就获得了加州所有的选举人票。
美国历史上也出现过虽然普选票数少于对手却当选为总统的例子。例如在1824年的总统大选中,约翰·亚当斯得到的普选票少于他的政治对手安德鲁·杰克逊,但是由于杰克逊没有获得超过半数的选举人票,因此最后国会众议员投票决定亚当斯为总统。因为根据美国宪法,如果通过选举团不能产生总统,就要由国会众议院,从得票最多的候选人当中投票选举总统,不过这些候选人不得超过三位,而如果通过选举团不能产生副总统,则由参议院从得票最多的两位候选人当中,投票选举副总统。
2.赢得最多普选票却没赢得总统
在大多数的总统选举中,赢得最多普选票的候选人往往也会赢得多数的选举人票,但情况并非总是如此。曾经有四位总统虽然未能赢得比对手更多的普选票,却因为赢得了更多的选举人票而当选总统。
以下就是在普选中领先的候选人未能获得总统宝座的四次选举:
1824年:前总统约翰·亚当斯之子约翰·昆西·亚当斯普选得票比安德鲁·约翰逊少38,000多张,但两名候选人都未获得选举团的多数票。随后,众议院接手进行选举,亚当斯被任命为总统。
1876年:尽管拉瑟福德·B·海斯在普选中落后塞缪尔·蒂尔顿264,000多张票,但小州几乎一边倒地支持他,使他在选举团中以1票之利获胜。在6个最小的州中,海斯获得了除特拉华州外其他5个州的支持。在这5个州加上科罗拉多州,海斯共获得了22张选举人票,但普选票仅有109,000票。那一年,科罗拉多刚刚成为美国的一个州,决定不在本州进行投票选举而直接委任选举人投票。因此,海斯在科罗拉多获得了3张选举人票,0张普选票。这是美国历史上仅有的一次由小州定胜负的选举。
1888年:本杰明·哈里森以95,713票之差在普选中负于格罗弗·克利夫兰,但以选举人票65票领先而赢得选举。在本例中,有些人认为选举团起到了最初设立该体制所希望起到的作用,即防止某个候选人因在国内某一地区得票多而赢得选举。当时南方强烈支持克利夫兰,他在南方6个州获得了425,000多张选票。然而,在其他各州,他的选票比哈里森少了300,000多张。
2000年,阿尔·戈尔在全国获得了50,992,335票,而乔治·布什获得了50,455,156票。在布什获得佛罗里达州的选票后,他共获得271张选举人票,打败了获266票的戈尔。
目前,一名候选人必须获得538票中的270票才能赢得大选。如果没有候选人获得这个数目,根据《宪法第12条修正案》,结果将交由众议院决定。众议院赋予每个州的代表团一张选票,投给三位获得最多选举人票的候选人,得票最多的一位当选为总统。
3.由众议院决定选举结果的两次选举
1801年:托马斯·杰斐逊和艾伦·伯尔都是民主共和党人。尽管伯尔竞选的是副总统而不是总统,但两人获得的选举人票数相同。经过众议院连续36次投票,杰斐逊最终当选总统。
1825年:前面提到过安德鲁·杰克逊获得的选票数比约翰·昆西·亚当斯多,但两人都未能获得当时规定当选总统必需的131张选举人票。亚当斯在众议院的第一轮投票表决中获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