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期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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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期合同法(Forward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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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期合同法是指具有遠期外匯債權的公司與銀行簽訂賣出或購買遠期外匯的合同,以消除外匯風險。企業若在遠期預定時間有出口收匯,就應賣出手中相應的遠期外匯;企業在遠期預定的時間有進口付匯,則應買入相應的遠期外匯[1]。
出口商在簽定貿易合同後,按當時的遠期匯率預先賣出合同金額和幣別的遠期,在收到貨款時再按原訂匯率進行交割。進口商則預先買進所需外匯的遠期,到支付貨款時按原定匯率進行交割。
這種方法優點在於:一方面將防範外匯風險的成本固定在一定的範圍內;另一方面,將不確定的匯率變動因素轉化為可計算的因素,有利於成本核算。該法能在規定的時間內實現兩種貨幣的風險沖銷,能同時消除時間風險和價值風險。
一家義大利企業向美國某公司出口貨物,該企業三個月後將從美國公司獲得80000美元的貨款。為了防範三個月後美元匯率價格的波動風險,義大利企業可與該國外匯銀行簽訂出賣80000美元的三個月遠期合同。
假設簽訂此遠期合同時美元對歐元的遠期匯率為US$1.0000=EUR0.8900,三個月後,義大利公司履行遠期合同,與銀行進行交割,將收進的80000美元售予外匯銀行,獲得本幣71200歐元;如此操作就消除了時間風險與貨幣風險,最後得到了本幣的流入。
案例二:遠期合同法實例[2]
德國E公司從美國進口US$50 000的商品,90天後付款。為防止90天後美元升值帶來風險損失,該公司在外匯市場上簽訂購買90天遠期US$50 000的合同,3個月遠期匯率為US$1=DMl.6285÷1.6300。3個月後遠期合同交割,E公司支付DM81 500(DMl.6300÷US$1×US$50 000),買進US$50 000,向美國公司支付。如下圖所示,由於做了遠期外匯業務,E公司把進口成本固定在本幣81 500馬克的水平上,防止了風險損失。90天後從銀行購入美元付給出口商,創造了相反的外幣流動。
- ↑ 劉欣,郭忠林.《國際金融基礎新編》[M].清華大學出版社,2004
- ↑ 朱孟楠.廈門大學.國際金融學. 第五章 外匯風險及其管理 第三節 外匯風險管理的綜合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