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訂貨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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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訂貨統計是反映進、出口在手合同,出口後勁和進口預付匯情況的巨集觀管理指標。
進口訂貨統計主要反映我國與其他國家(地區)通過簽訂合同訂妥進口的商品數量、金額和提供貨源的國家(地區)。其基本內容包括:
1.進口訂貨總值:指本年度1月1日起至報告期止我國的全部進口訂貨累計數。它不分現匯進口訂貨和記帳外匯進口訂貨數,也不分中央外匯訂貨數、地方外匯訂貨數和部門外匯訂貨數。但是已撤銷的進口訂貨數應從當年進口訂貨數中扣除。
2.中央外匯進口訂貨數量和金額:指報告期內,用國家直接掌握使用和安排的外匯(包括以進養出外匯、基地外匯、外貿周轉外匯、經貿部下撥專項外匯、貸款外匯等),以國務院批准的國家進口計劃為依據,由對外經貿部批轉各有關專業進出口公司(或工貿公司)向國外(境外)辦理的進口訂貨數量和金額。
3.地方外匯進口訂貨數量和金額:指報告期內,用地方掌握使用的外匯(包括中央分配外匯、出口留成外匯、非貿易留成外匯、基金留成外匯和地方貸款外匯等),以省(區)市、人民政府(或指定的機關)正式批文為依據,通過各省(區)市經貿廳(委、局)批轉各有關進出口公司(或工貿公司)向國外(境外)辦理的進口訂貨數量和金額。
4.部門外匯進口訂貨數量和金額:指報告期內中央部、委使用留成外匯、貸款外匯等,以各部、委批准的進口項目為依據。向國外辦理的進口訂貨數量和金額。
5.進口訂貨按國別(地區)分類的數量和金額:是將報告期內進口訂貨總值按國別(地區)分組,以反映具體向××國家(地區)進口訂貨的情況。
6.進口訂貨按商品分類的數量和金額:是將報告期內進口訂貨總值按規定的進口商品目錄分組,以反映各類商品的進口訂貨情況。
以上進口訂貨指標的內容都是以日曆年度計算的,用以反映報告期內我國已向外進口訂貨的情況。統計時,若出現進口訂貨後合同有變更或撤銷,應根據業務部門提供的單證及時調整,以準確地反映報告期內的進口訂貨情況。
進口訂貨統計包括:
1.根據兩國政府締結的貿易協議和補充協議所簽訂的進口商品合同;
2.經營進口業務的企業與和我國有貿易往來的國家(地區)的官方機構、廠商企業所簽訂的進口商品合同。
進口訂貨不包括邊境貿易、三資企業、來料加五和中、小型補償貿易的數字。
主要是進口訂貨合同副本和進口成交通知單。當統計部門接到業務部門轉來的進口訂貨合同副本或進口成交通知單後,應根據進口合同或進口成交通知單上註明的訂貨卡片,建立“進口業務進程卡”或登統表頁,並作相應的成交記錄,如合同號、國別、發貨人、商品、裝包期、價格條件、數量等。在此基礎上再進行統計。
進口訂貨統計的商品價格按進口訂貨合同規定的價格計算,並一律採用美元計值,不是美元成交的,應按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各種外幣對美元內部統一折算率表》折算成美元進行統計。
進口訂貨統計的記載時間以進口訂貨合同副本或進口成交通知單上的時間為準;國內用外匯結算視同完成進口任務的在作進口到貨統計的同時作進口訂貨統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