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廢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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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廢物管理是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固體廢物進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對進口廢物所實施的禁止、限制及自動許可措施的總和。
從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隨著經濟迅速發展我國對資源和原材料的需求不斷增加,突顯出我國資源供應不足的問題,國內的一些企業開始從國外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以下簡稱“進口廢物”,進口廢物不是“洋垃圾”,指包括廢紙、廢塑料、廢金屬、廢棉、氧化鐵皮、廢船等列人《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目錄》的資源性廢物,經過適當的加工利用可作為原料利用)進口廢物行業經歷了從無到有、小大的發展歷程,進口廢物對彌補我國經濟發展所需原料缺口擴大就業、發揮節能減排環境效益以及平衡對外貿易關係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1]
固體廢物進口,是指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運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活動。[2]
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態、半固態、液態和置於容器中的氣態的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2]
進口廢物管理現狀[1]
為加強固體廢物進口管理,防止進口廢物污染環境,我國片20世紀90 年代初以來,開始制定相關政策,1996年頒佈《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下簡稱《固體法》),將進口廢物管理納人依法管理的範鬧2011年頒佈《周休廢物進口曾理辦法》,建立了包括日錄管理制度、許可審查制度、檢驗檢疫制度、註冊登記制度、圈區管理制度等進口廢物的基本制度和等理模式,另外,還陸續發佈了包括《進口可用作源料的周體廢物環境保護管理規定》、《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準》等一系列的管理規定和標準規範。逐步建立起較為完善的進口廢物管理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體系。目前,我國進口廢物管理體系形成了綜合環境保護部,商務部、發改委、海關、檢驗檢疫等多部門各司其職、相五配合,從廢物分類、標準控制、屬性鑒別、進口審批、檢驗檢疫、通關、後期監管等多方面綜合管理的全過程、全流程和全範圍管理2。普理模式也從單純的污染防治向兼顧環境、經濟協調發展的綜合管理模式轉變。[1]
2014年12月30日,環境保護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質檢總局聯合發佈《進口廢物管理目錄》(2015年),對2009年公佈的《禁止進口固體廢物目錄》、《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目錄》和《自動許可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目錄》進行了調整和修訂。其中《禁止進口固體廢物目錄》包含禁止進口的廢紙品種:回收牆(壁)紙、塗蠟紙、浸蠟紙、覆寫紙以及廢無碳覆寫紙、熱敏紙、瀝青防潮紙、不幹膠紙、浸油紙、使用過的液體包裝紙(利樂包)。[3]
2015年4月,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對《固體法》第二十五條作出修改:將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自動許可進口”修改為“非限制進口”,同時,刪去第三款中的“進口列人自動許可進口目錄的周體廢物,應當依法辦理自動許可手續”。為落實修改後的《固體法》第二十五條,2015年11月,環保部等王部委發佈第 69 號公告,從實際執行層面,具體落實了法律規定,對進口固體廢物的管理做了重大改革。企業進口非限制進口類固體廢物,無需申領進口廢物許圳證,環保部門不再簽發,海關不再驗核。由此,修改後的《體法》及其配套法律規定,實質上將進口固休廢物調整為禁止類、限制類、非限制類,進一步梳理了進口同體廢物的管理思路。[1]==
進口廢物管理的有關部門[2]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固體廢物進口環境管理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國務院經濟綜合巨集觀調控部門、海關總署和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固體廢物進口相關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進口環境管理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各級商務主管部門、經濟綜合巨集觀調控部門、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固體廢物進口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國務院經濟綜合巨集觀調控部門、海關總署、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建立固體廢物進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實行固體廢物進口管理信息共用,協調處理固體廢物進口及經營活動監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