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废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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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废物管理是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进口废物所实施的禁止、限制及自动许可措施的总和。
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随着经济迅速发展我国对资源和原材料的需求不断增加,突显出我国资源供应不足的问题,国内的一些企业开始从国外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进口废物”,进口废物不是“洋垃圾”,指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棉、氧化铁皮、废船等列人《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的资源性废物,经过适当的加工利用可作为原料利用)进口废物行业经历了从无到有、小大的发展历程,进口废物对弥补我国经济发展所需原料缺口扩大就业、发挥节能减排环境效益以及平衡对外贸易关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1]
固体废物进口,是指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活动。[2]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液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2]
进口废物管理现状[1]
为加强固体废物进口管理,防止进口废物污染环境,我国片20世纪90 年代初以来,开始制定相关政策,1996年颁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将进口废物管理纳人依法管理的范闹2011年颁布《周休废物进口曾理办法》,建立了包括日录管理制度、许可审查制度、检验检疫制度、注册登记制度、圈区管理制度等进口废物的基本制度和等理模式,另外,还陆续发布了包括《进口可用作源料的周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等一系列的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逐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进口废物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目前,我国进口废物管理体系形成了综合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改委、海关、检验检疫等多部门各司其职、相五配合,从废物分类、标准控制、属性鉴别、进口审批、检验检疫、通关、后期监管等多方面综合管理的全过程、全流程和全范围管理2。普理模式也从单纯的污染防治向兼顾环境、经济协调发展的综合管理模式转变。[1]
2014年12月30日,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发布《进口废物管理目录》(2015年),对2009年公布的《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进行了调整和修订。其中《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包含禁止进口的废纸品种:回收墙(壁)纸、涂蜡纸、浸蜡纸、复写纸以及废无碳复写纸、热敏纸、沥青防潮纸、不干胶纸、浸油纸、使用过的液体包装纸(利乐包)。[3]
2015年4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固体法》第二十五条作出修改:将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自动许可进口”修改为“非限制进口”,同时,删去第三款中的“进口列人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周体废物,应当依法办理自动许可手续”。为落实修改后的《固体法》第二十五条,2015年11月,环保部等王部委发布第 69 号公告,从实际执行层面,具体落实了法律规定,对进口固体废物的管理做了重大改革。企业进口非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无需申领进口废物许圳证,环保部门不再签发,海关不再验核。由此,修改后的《体法》及其配套法律规定,实质上将进口固休废物调整为禁止类、限制类、非限制类,进一步梳理了进口同体废物的管理思路。[1]==
进口废物管理的有关部门[2]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进口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固体废物进口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建立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实行固体废物进口管理信息共享,协调处理固体废物进口及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