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回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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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回租賃是指國內租賃公司根據國內承租人的要求,先從國外設備供應商手中用現匯購進所需的設備,再將設備的所有權賣給國外租賃公司,收回設備的等額價款,然後再與國外租賃公司簽訂回租合同,取得設備的使用權,最後將租回的設備轉租給國內承租人使用的一種租賃方式。
進口回租賃,實際上是一筆回租和一筆轉租業務組成。
進口回租賃業務包括三個以下合同:
在進口回租賃中應註意:
國內租賃公司與國外租賃公司簽訂的不是租賃合同而是回租合同,並不轉讓其執行購貨合同的義務。國外租賃公司僅僅只是提供融資便利。通常情況下,國內租賃公司把國外租賃公司在當地的往來銀行作為開立信用證的付款行,由國外租賃公司直接向供貨廠商支付租賃設備的貨款。
1、國內租賃機構與國外供貨廠商簽訂購貨合同,同時,國內承租人與國外供貨廠商簽訂技術服務協議。
2、簽訂回租合同與轉租賃合同。國內租賃機構與國外租賃機構進行回租賃談判,簽訂轉售協議和回租合同,然後再由國內租賃機構與國內承租人簽訂轉租合同。
3、購貨合同的執行。
1) 國內租賃公司通過開證銀行向國外供貨廠商開立購買租賃設備的信用證。
2) 國外供貨廠商收到信用證後,向國內租賃機構發送設備,同時將裝船單據交給國外租賃公司。國內租賃公司將設備轉運給國內承租人。
3) 國外租賃公司收到裝船單據之後,通知供貨廠商所在地的往來銀行支付貨款。
4、租賃合同的執行。國內承租人向國內租賃機構分期支付租金。國內租賃機構向國外租賃公司分期支付租賃費。
5、結束租賃合同。租賃期屆滿時,國外租賃公司向國內租賃公司辦理設備所有權轉讓手續;國內租賃公司向國內承租人辦理所有權轉讓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