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租賃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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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租賃條款(Sub-lease Cla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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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租賃條款又稱分租,是指承租人將所租進的租賃設備轉租給第三方,而出租人與承租人所簽訂的租賃合同仍然生效的條款。是租賃合同條款之一。由於承租人在融資租賃期間內堆扭絕對的和無條件支付租金的義務,承租人有權要求將租賃設備轉租賃給其他人使用,但是必須取得出機入的書面同意;因為租賃設備如果被承租人轉租給不可靠、無信用的第三人使用、將公使出租人蒙受損失。
使用轉租賃方式的承機人工要有兩種:
(1)租賃公司的轉租賃業務,特別是經營跨國經營間的租賃。因為一家經濟國際租賃經營業務的租賃公司,如果直接向國外企業出租沒備。而不瞭解承租人的情況,將冒相當大的風險;但若通過國外租賃公司轉租賃,則一切風險由國外租賃公司承擔,則在降低風險的同時又可擴大經營業務。
(2)承租人的消極轉租;有些堆租人對所租設備在本處使用不經濟或受其他條件影響不能有利的使用。但卻有合適的第三人願意承租,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可以將租賃設備轉租,這種轉租不能解除承租人在租賃合同中的任何義務。承租人應繼續負責履行合同。
轉租賃條款規定,承租人將租賃設備轉租後仍有無條件支付租賃的義務。承租人是否有權轉租賃,應在租賃合同中明確規定,但是即使合同中已明確規定承租人有權轉租賃,承租人在轉租前也必須取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後,方能轉租賃給第三方。轉租賃的方式是可以由租賃公司辦理,也可以由承租人直接轉租賃給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