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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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換期是指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為股票的起始日至結束日的期限。不限制轉換具體期限的可轉債,其轉換期為可轉債上市日至到期停止交易日,如果是未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債,則為上市公司股票上市日至可轉債到期停止交易日。 中國會計網
根據不同的情況,轉換期通常有以下四種:
(1) 發行一段時間後的某日至到期日前的某日;
(2) 發行一段時間後的某日至到期日;
(3) 發行後日至到期日前的某日;
(4) 發行後日至到期日。
在前兩種情況下,發行了可轉換公司債券之後,發行公司鎖定了一段特定的期限,在該期限內公司不受理轉股事宜,它這樣做的目的是不希望過早地將負債變為資本金而稀釋原有的股東權益;在後兩種情況下,發行公司在可轉股之前對可轉換公司債券沒有鎖定一段期限,這樣做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吸引更多的投資者。
我國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管理辦法只對轉換期的起始日有所規定,主要針對兩種情形,一種是未上市重點國企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其轉換期的起始日是該企業改製為股份有限公司且股票上市後;另一種則是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根據1997年頒佈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上市公司在發行結束6個月後,持有人可以依據約定的條件隨時轉換股份,因此虹橋和鞍鋼在其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後6個月就可以轉股,但2001年《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對此提法上又有所區別,該辦法規定“可轉換公司債券自發行之日起六個月後方可轉換為公司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具體轉股期應由發行人根據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存續期及公司財務情況確定。”該辦法為未來上市公司延長非轉股期提供了依據。
由於對轉換期的截至日沒有政策規定,因此我國以往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在這方面作法各異,在國內發行的幾隻可轉換公司債券,如南化、絲綢、茂煉、虹橋、鞍鋼等其轉換期的截至日都是可轉換公司債券到期日,而在海外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如中紡機、南玻、慶鈴汽車、鎮海煉油轉換期的截至日都是到期日前的某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