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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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期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起始日至结束日的期限。不限制转换具体期限的可转债,其转换期为可转债上市日至到期停止交易日,如果是未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债,则为上市公司股票上市日至可转债到期停止交易日。 中国会计网
根据不同的情况,转换期通常有以下四种:
(1) 发行一段时间后的某日至到期日前的某日;
(2) 发行一段时间后的某日至到期日;
(3) 发行后日至到期日前的某日;
(4) 发行后日至到期日。
在前两种情况下,发行了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后,发行公司锁定了一段特定的期限,在该期限内公司不受理转股事宜,它这样做的目的是不希望过早地将负债变为资本金而稀释原有的股东权益;在后两种情况下,发行公司在可转股之前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没有锁定一段期限,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我国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管理办法只对转换期的起始日有所规定,主要针对两种情形,一种是未上市重点国企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其转换期的起始日是该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且股票上市后;另一种则是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根据1997年颁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在发行结束6个月后,持有人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随时转换股份,因此虹桥和鞍钢在其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6个月就可以转股,但2001年《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对此提法上又有所区别,该办法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转股期应由发行人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及公司财务情况确定。”该办法为未来上市公司延长非转股期提供了依据。
由于对转换期的截至日没有政策规定,因此我国以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这方面作法各异,在国内发行的几只可转换公司债券,如南化、丝绸、茂炼、虹桥、鞍钢等其转换期的截至日都是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而在海外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如中纺机、南玻、庆铃汽车、镇海炼油转换期的截至日都是到期日前的某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