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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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包合同(Sub-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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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包合同是指承包人之間簽訂的轉包合同,實際上是一種承包權的轉讓,即中標單位將與發包人簽訂的合同所規定的權利、義務和風險轉由其他承包人來承擔。
轉包的法律後果是承包人成為新的發包人,而第三人成為承包人。第三人就其所承擔的工程部分對承包人負責,承包人就整個工程對籌建單位負責,對其轉包給第三人的部分,承包人首先要承擔責任,然後再由第三人向承包人承擔責任。我國法律禁止承包人向第三人轉包。
根據建設部、國家工商局《建築市場管理規定》第16條的規定,承包方必須按照其資質等級和核准的經營範圍承包任務,不得無證承包或者未經批准越級、超範圍承包。第19條規定,承包工程施工,必須自行組織完成或按照有關規定分包部分工程,不得非法轉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辦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承包方經徵得發包方同意,或在施工合同中另有約定,才准將部分工程分包,簽訂分包合同。轉包合同無效,無效合同造成的損失雙方共同承擔責任。招雇的人員受傷,除雇主承擔一定責任外,轉包方應負有同等的賠償責任。
此外,勞動部辦公廳1994年4月4日《關於如何確認臨時工用工主體的復函》規定,關於用人單位非法使用臨時工期間,造成臨時工工傷的,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臨時工期間,造成臨時工工傷的,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臨時工的工傷待遇。勞動行政部門對該用人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包工負責人未彙報臨時工發生工傷事故的,應承擔臨時工的工傷待遇。包工負責人確實無力承擔的,由發包方承擔。
承包土地經營權轉包合同書 甲方: 住所地: 乙方: 住所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就甲方的土地承包權轉包給乙方的有關事宜,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特簽訂本轉包合同。 第一條:轉包[[土地]]的面積、地點、等級。 甲方自願將與 村委會簽訂[[承包合同]]的坐落於 的 畝 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轉包給乙方 第二條:轉包土地的期限。 轉包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轉包價格。 土地轉包價格為 元,此款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一次性交納。 第四條:轉包土地的用途: 在轉包期間,乙方只能將轉包土地用於農業生產,不得買賣、再次轉租,不准轉作[[宅基地]]和構築其它建築物。 第五條:雙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保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完整性,同時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交付乙方。 2、乙方不得改變土地用途,若自行改變土地用途,甲方有權解除轉包合同。 3、在不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及本合同規定情況下,乙方有自主[[經營權]]。因土地經營所帶來的風險由乙方自行承擔。 4、轉包期間的的[[土地收益]]歸乙方所有,甲方不再享有轉包土地的任何收益。 5、轉包期間,乙方不得再次將土地轉包,否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第六條:違約責任。 1、因甲方不具有完整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應該予以賠償。 2、若因乙方擅自改變土地用途,致使甲方承包合同被解除,乙方應該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 3、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任何一方不得無故解約,否則應該承擔對方的全部經濟損失,並承擔本合同約定轉包價格二倍的違約金。 4、乙方擅自再轉包土地經營權,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乙方應該予以賠償。 第七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1、在本合同履行期內,若遇有關部門依法徵地,本合同自動解除,徵地收益歸乙方所有。 2、在本合同履行期內,若甲方身故,其繼承人依法繼承土地承包經營權後,本合同依然有效,甲方繼承人應該承擔本合同的所有權利義務。 3、在本合同履行期內,若乙方身故,本合同依然有效,乙方權利義務由其繼承人承擔。 4、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第八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在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條:本合同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報本合同土地發包方 村委會備案一份。 甲方:(簽字並手印) 乙方:(簽字並手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