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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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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貸款更新[1]

  貸款更新是指商業銀行借款人的參與下或實現統一的前提下,將自身的貸款資產權利和義務,轉讓給其他商業銀行或金融機構的經濟行為。轉讓的結果是借款人與貸款購買銀行按照原貸款合同的條款,重新訂立一份新的貸款合同,並確立兩者之間新的債權債務關係,同時解除借款人與貸款出售銀行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

貸款更新的構成要件[2]

  Image:贷款更新.jpg

  1.須存在有效貸款協議一般而言,貸款更新須以存在有效的貸款協議為前提。如貸款協議為可撤銷合同,原則上可作貸款更新,但應推定貸款協議當事人放棄其享有的撤銷權,貸款受讓行也不得主張該等撤銷權,否則將會給借款人增加新的風險

  2.須貸款協議當事人與貸款受讓行達成貸款更新的合意關於貸款更新的合意,應適用有關意思表示的規定,如意思表示必須真實,不存在重大誤解,詐欺以及乘人之危等情形。

  3.須經借款人明確同意由於貸款更新涉及合同債務的移轉,一般而言,應經得借款人的同意,否則,貸款更新不發生效力。這與貸款轉讓不同。在貸款轉讓中,借款人之同意並非貸款轉讓的生效要件,借款人同意與否並不影響貸款轉讓的效力。

貸款更新在銀團貸款中的應用[2]

  在銀團貸款中,借款人、牽頭銀行與參加貸款權銀行三方面達成貸款更新協議(Novation Agreement)。根據該項貸款更新協議,借款人解除牽頭銀行在貸款協議中的貸款義務,改由貸款受讓行承擔。在銀行銀團貸款業務中,採用貸款更新的辦法來授予貸款受讓行貸款權並不多見,因為它不符合貸款參與的主要目的,即無需通知借款人或無需讓借款人參與即可將參貸權授予其他貸款人。但這種做法有一個好處,即牽頭銀行可以解除其合同義務。因為根據合同法的一般原則,非經借款人同意,牽頭行不能解除其任何貸款義務的。要取得借款人同意就只能採用貸款更新的方法,對於其他幾種貸款交易方式(如貸款轉讓或貸款參與等),如果取得參加貸款權的貸款銀行不履行其向借款人的貸款義務,牽頭銀行仍須負責貸款給借款人。

  但在銀團貸款中,貸款更新也面臨一些棘手問題,由於貸款協議不僅規定牽頭行與借款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還有可能規定了各貸款銀團的貸款份額比例等問題,因此,貸款更新可能不僅需獲得借款人的同意,而且可能還需獲得其他所有貸款銀團的一致同意,因此貸款更新的難度較大,在實踐中的應用也較少。

參考文獻

  1. 惠平主編.金融創新與商業銀行業務發展.陝西科學技術出版社,2005年12月
  2. 2.0 2.1 梅明華 李金澤著.項目融資法津風險防範.中信出版社,2004年1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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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巧玲,Mis铭.

評論(共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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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2.156.* 在 2018年4月3日 15:02 發表

不明白以上發嗎?表?能在說的更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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