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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源標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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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貨源標記

  貨源標記是指用於商品上以直接或間接地指示出產品來源於某一國家或該國的某個地方的標誌,但該標誌已失去地理指示作用成為商品通用名稱的除外。

  《巴黎公約》及1891年制訂的《制止虛假、欺騙標示商品來源的馬德里協定》(以下簡稱《馬德里協定》),都有貨源標記的相關規定。

貨源標記的要素[1]

  第一,使用該標記的法律意義在於指示商品的地理來源。貨源標記旨在構建商品和產地的一般性聯繫,與商品的質量無涉。正如有的學者所闡述的那樣:“貨源標記只代表產地的整體信譽,與產品質量沒有直接聯繫,更不表明產品的特定質量品質”。

  第二,貨源標記的構成要素無嚴格限定,包括直接標誌和間接標誌。所謂直接標誌就是指能夠直接標示商品來源於某一特定區域的地理名稱,如自然地名、歷史地名、行政區劃名等。間接標誌是指用於商品上的與地理來源有關的象徵性標記,它能夠使消費者聯想到特定地理區域,從而達到間接地標示商品產地的效果。例如,以長城來表示中國,以金字塔來表示埃及。

貨源標記、原產地名稱和地理標誌的關係[1]

  第一,三者具有“歷史傳承”關係,可以說貨源標記和原產地名稱兩個概念是地理標誌概念得以產生、發展和完善的基石。

  1925年《巴黎公約》修改之前,原產地名稱的含義被包含在貨源標記的概念之中。1925年修改後的海牙文本中規定“貨源標記或原產地名稱”屬工業產權保護對象,這一“或”字模糊地表明瞭貨源標記似乎無法再包容原產地名稱了。到1958年的《裡斯本協定》,原產地名稱已成為與貨源標記相併列的一個概念,這說明原產地名稱已經從貨源標記中掙脫出來,以獨立的姿態進入了工業產權國際保護體系。《裡斯本協定》賦予原產地名稱以加強保護,並建立了全面的國際註冊制度,但這種加強保護不能為所有的國家所接受。據WIPO統計,截止到2008年1月15日,裡斯本協定的成員國共有26個。因此,該協定的適用範圍極其有限,但《巴黎公約》中貨源標誌的規定對於原產地名稱的保護顯然過於單薄,地理標誌就是在這一背景下於1975年由WIPO發佈的《地理標誌保護條約草案》中提出,併在TRIPS協定中明確定義。

  第二,三者都具有標示商品或產品產地的一般功能,但就內涵來說,原產地名稱的內涵最為豐富,地理標誌次之,貨源標記內涵最小。

  首先,從表現形式上看,貨源標記和地理標誌可以表現為直接的地理名稱和間接的與地理來源相關的標記,而原產地名稱只可以表現為直接的地理名稱。有的學者指出,原產地名稱本身就是商品的名稱,也就是說,原產地名稱的地理名稱必須和產品的名稱是統一的,即原產地名稱就是產品名稱。可見,這三個概念中,原產地名稱的構成條件要素是最為苛刻的。

  其次,貨源標記只具有指示商品地理來源的單一功能,而原產地名稱和地理標誌具有產地指示和質量指示的雙重功能,兩者暗含了其指示的地域的地理環境造就了商品獨有的或者其基本的特殊質量,即商品特定的質量與其產地具有內在聯繫性。地理標誌和原產地名稱在“聯繫性”的規定上又略有不同。地理標誌要求商品的特定質量、聲譽或其他特征實質性地歸因於其地理來源地,相對於原產地名稱來說,地理標誌增加了“聲譽”一項.且只要求“質量”、“聲譽”或“其他特征”這三項中有一項與地理來源地存在內在聯繫即可;而原產地名稱則要求產品的質量和其他特征同時歸因於產地。此外,在地理環境的表述上兩者也存在差異。地理標誌籠統地稱為“地理來源地”,來自地理來源地的任何因素包括自然的、人文的或是其他未知的因素均可以作為考慮其成為地理標誌的因素,而原產地名稱卻具體地將“地理環境”限定為“自然和人文因素”。顯然,TRIPS協定的規定更具靈活性。

參考文獻

  1. 1.0 1.1 徐紅梅.地理標誌法律概念解讀(D).安徽:安徽師範大學政法學院.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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