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幣國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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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幣名目論的一種代表學說。認為貨幣是國家政權所創造的,其價值由國家法律所規定。只要獲得國家法律和行政力量的支持,任何沒有價值的東西都可以充當貨幣。
貨幣國定說的先驅為英國古典經濟學家巴本。
他認為:鑄幣重要的並非其金屬內容而在於國家權威所賦予它的法定價值。國家權威是貨幣價值存在的基礎,而金銀價值則是從貨幣價值中派生的,因而金銀本身是無內在價值存在的。貨幣國定說的主要代表為20世紀初德國新曆史學派經濟學家克拉普。1926年,克拉普出版《貨幣的國家學說》一書,詳細闡述了其貨幣國定說的基本觀點。
其主要內容是:
①貨幣是國家法律制度創造的,金、銀之所以能以貨幣的資格流通,完全是國家法律所賦予它的權力。只要是國家法律所定的流通支付工具,其幣材為金或為紙者皆為貨幣。貨幣價值的大小也由國家法律規定,與金屬本體的價值無關,因而貨幣價值的問題不屬於經濟領域的問題,而是法律的問題。
②貨幣是票券的支付手段,其作用僅在流通的滿足。因而一切貨幣無論是金屬貨幣還是紙幣都是不同種類的支付手段,而貨幣的進化,就是支付手段從簡單形態向發達形態逐漸進化的歷史發展。克拉普將支付手段的發展分為稱量的支付手段、票券的支付手段和轉賬的支付手段三個階段,認為前者已成過去,後者尚屬未來,因而在歷史發展的現階段,貨幣就是票券的支付手段,其作用就是所謂“流通的滿足”而不是“真實的滿足”。
③貨幣價值單位是名目的。克拉普認為,既然幣本質上只是一種票券的支付手段,因而貨幣的概念就和貨幣材料完全分離而獨立存在了。對貨幣來講,重要的並不在於其幣材本身,而在於法律是否賦予價值單位承擔者的權力。貨幣作為一種票券的支付手段,其價值單位只是一種純法律的概念。不僅紙幣、銀行券和輔幣所標明的價值單位是名目的,就是金屬足值貨幣所標明的價值單位也不是按照貴金屬的重量單位來計算,而是由法律規定的,因而也是名目的。既然如此,貨幣就實實在在是一種票券式的名目存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