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責任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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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責任準備金是財產保險公司的負債。保險公司應有與準備金等值的資產作為後盾,這樣才能完全履行保險責任。
財產保險責任準備金根據其用途可分為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和總準備金。
(1)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又稱未滿期保險費準備金,或未到期風險準備金,是指當年承保業務的保險單中,在下一會計年度有效保單的保險費。之所以會產生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其原因在於,保險合同規定的保險責任期限與企業會計年度在時間上不可能完全吻合,因為企業會計年度總是自西曆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 日止,而保險責任期限卻可以發生在任何一個時間點上。因此,在會計年度結算時,必須有期限未屆滿或雖已收取但應屬下一個年度收取的保險費,這一部分保險費即稱為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2)未決賠款準備金,是指保險公司在會計年度決算以前發生保險責任而未賠償或未給付保險金,在當年收入的保險費中提取的資金。關於未決賠款準備金的提取及標準,在本法第九十五條的條文釋義中有詳細說明,這裡不再贅述。
(3)總準備金,是指保險公司為發生周期較長、後果難以預料的巨災或巨額危險而提留的資金準備。總準備金應在公司每年決算後的利潤中提取,經較長時期的積累形成一定的規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