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貝弗里奇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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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貝弗里奇報告

  1941年,英國成立社會保險和相關服務部際協調委員會,著手制定戰後社會保障計劃。經濟學家貝弗里奇爵士受英國戰時內閣財政部長、英國戰後重建委員會主席阿瑟·格林伍德先生委托,出任社會保險和相關服務部際協調委員會主席,負責對現行的國家社會保險方案及相關服務(包括工傷賠償)進行調查,並就戰後重建社會保障計划進行構思設計,提出具體方案和建議。第二年,貝弗里奇爵士根據部際協調委員會的工作成果提交了題為《社會保險和相關服務》的報告,這就是著名的貝弗里奇報告

貝弗里奇報告的重要內容及主張[1]

  這份報告共分六個部分和一個附錄,其主要思想是保護由各種社會風險所導致的每個貧困人員。它認為,社會保障意味著最低限度的收入保障和支付收入,同時,採取有效措施儘快結束被中斷的收入。任何一個社會保障計劃必須以以下三個前提條件為基礎:

  第一,對15歲以下兒童或者接受全日制教育的16歲以下兒童,給予支付兒童津貼;第二,提供給全社會成員以預防和治療疾病以及恢復勞動能力為目的的綜合性保健和康復服務;第三,維持雇佣,並避免大量失業

  以這三個前提條件為基礎,社會保障計劃必須包括以下三個方面,即滿足基本需要的社會保險、對特殊情況實行社會救濟以及特別的任意保險。其中,社會保險是最重要的一項保障措施。所謂“社會保險”,是以受保人本人或受保人的代理人預先強制繳納保險費為條件,與申請時個人財力多少無關,給予支付保險金的一種機制。社會保險是收入保障的一種主要手段,但並不是惟一的方法,社會保險必須由社會救濟和任意保險來補充。所謂“社會救濟”,就是在申請時以證明救濟為必要條件,與預先是否繳納無關,完全根據個人的實際情況,從國家財政中給予支付現金的一種機制。不管社會保險的範圍擴大到何種程度,作為補充社會保險的社會救濟是必不可少的,作為一種國家制度的社會保險和社會救濟,是基於分別所規定的條件、保障生存所必要的基本收入的一種計劃。但是,由於各社會階層之間收入差距明顯,並且在消費支出水平上也存在著很大的差距。因此,保證高消費支出水平完全是個人的事,這是一個自由選擇的問題,即是一個任意保險的問題。國家必須讓任意保險來發揮作用,並應採取鼓勵措施。

  實施社會保險時,必須遵循以下六項原則:第一,實行均一的最低生活支付額;第二,實行均一的保險費支出額;第三,實行行政責任和管理的統一;第四,給予充分(適當)的支付額;第五,實施綜合性計劃;第六,對受保人進行分類。

  關於“福利國家”的思想,貝弗里奇主張,在實施社會保障計劃時,應該遵循以下幾項原則:第一,所謂“福利國家”,就是國家應該消除國民的五大“毒瘤”,即貧困、疾病、失業、無知(教育)和陋隘(住房和環境)。國家至少應承擔起保障國民最低生活水平的義務,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則是國民的權利,併進一步主張實行社會保障是國家的一種責任。第二,作為解決貧困對策的社會保障是一種繳費型的社會保險方式。覆蓋“從搖籃到墳墓”的所有風險,最終由社會救濟來補充。第三,國家應該積極、努力實現完全雇佣。第四,在醫療、教育和住房方面,國家應該承擔起系統而綜合地提供各種社會服務的責任。第五,國家的介入應該停留在適當的最低標準上,更高保障水平應該由個人努力和民間活動來承擔。另外,以社會互助精神和社會良心為基礎,活躍自發性民間活動。

  貝弗里奇還區分了國家責任和個人責任,重視民間活動。他認為,國家責任在於實行全民最低生活保障,在此以上的生活保障是個人責任,也就是說,國家並不是介入一切。他的主張應該是自由主義的集合主義,與市場經濟中的自由企業一樣,在社會服務領域也應該鼓勵民間自由企業的活動。貝弗里奇的構想是非常折中的,一方面是理想主義的,另一方面是現實主義的。

  因此,貝弗里奇的這種構想時常被認為是相互矛盾的,並且受到攻擊,但同時也受到擁護,他們從各自的立場出發,進行辯解和利用。這也是貝弗里奇的特色所在。貝弗里奇的社會保障模型在世界範圍內得到了好評。被許多發達國家所採納,尤其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對發達國家盛行的“福利國家”產生了重大影響。

貝弗里奇報告的意義

  貝弗里奇報告可以說是影響整個世界社會保障制度發展的先驅讀物,它是制度發展的經典著作,它是社會保障發展史上具有劃時代意義的著作。曾影響英國、歐洲乃至整個世界的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和發展進程,被業內人士視為福利國家的奠基石和現代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里程碑,為無數的經濟學家和社會保障工作者所推崇、研究和學習借鑒。《貝弗里奇報告——社會保險和相關服務》是素有“福利國家之父”之稱的英國經濟學家威廉·貝弗里奇爵士的傳世經典,對整個世界的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產生了巨大的影響。

  在貝弗里奇報告的基礎上,英國政府於1944年發佈了社會保險白皮書,基本接受了貝弗里奇報告的建議,並制定了國民保險法、國民衛生保健服務法、家庭津貼法、國民救濟法等一系列法律。如1946年頒佈的國民保險法基本採取了報告的建議,規定參保人必須按照年齡、性別和婚姻及就業狀況不同繳費,在業人員待遇按照同等比例確定,失業、生育、疾病、喪偶和退休等各項福利待遇都是如此。1948年,英國首相艾德禮宣佈英國第一個建成了福利國家。貝弗里奇也因此獲得了“福利國家之父”的稱號。報告和英國福利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實施,影響到了整個歐洲。瑞典、芬蘭、挪威、法國、義大利等國也紛紛效仿英國,致力於建設福利國家

參考文獻

  1. 郭士徵主編,社會保障學,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9.11,第3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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