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證券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豁免證券(Exempted Securities)
目錄 |
豁免證券是源於美國證券制度的特殊概念,我國臺灣法也有類似的規定。所謂豁免證券,是指免除政府證券監管機構發行或上市交易審查、登記的特殊證券形態。
政府證券是豁免證券的典型形式。政府證券也即政府債券,是指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為籌措財政資金,憑藉其信譽按照一定程式向投資者出具的、承諾到期償還本息的格式化債權債務憑證。
根據美國證券法規定,豁免證券包括兩種情況:
1、雙重豁免證券,即證券監管機構豁免對證券發行進行的審查、註冊,且證券交易場所豁免對該種證券進行上市審查和登記的證券。雙重豁免主要適用於各種政府證券,如國庫券、地方政府公債以及其他政府證券。
政府證券分為中央政府債券和地方政府債券,其發行及償還條件,均依特別法律或者法規作出規定,有些政府證券依照國家權力機構的決定或命令發行。證券監管機構作為政府之證券監管機構,對政府證券發行及交易無權進行審查或登記,故屬於雙重豁免證券。
2、發行豁免證券,即證券監管機構免除對某些證券發行的註冊、審查和批准,但於該種證券上市交易時,證券發行人必須辦理相關交易登記手續。在美國,發行豁免證券主要包括私募證券、商業票據、銀行發行的股票和債券、本州內發行的公司證券以及零星公開發行的小額股票和債券。
私募證券是發行豁免證券的典型形式。私募證券往往針對數量較少的投資者發行或者發行數量較少,一般不會影響到社會公眾利益,故對其發行採取豁免審查註冊。但若證券發行人擬將私募證券轉變為流通性較強的證券,或者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必然成為社會公眾投資者的投資目標。為保護投資者利益,對該等證券之交易進行登記或審查,將有助於保護潛在投資者的合法利益。
但是,無論雙重豁免證券或發行豁免證券,一旦這種證券獲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則與其他公司證券交易行為並無不同,必須要遵守證券交易的一般規則。我國也存在類似豁免證券的情況,如依照《國庫券條例》發行的國庫券屬於政府證券,該種證券被排斥在《證券法》調整範圍以外,其發行與交易均應豁免證券監管機構的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