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分銷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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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分銷協議(Securities Distribution Agre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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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銷協議是承銷團各成員根據承銷協議相關條款協商達成的、在承銷團內部各證券公司間分配待發行股票或公司債券的協議。承銷團成員中,與證券發行人簽署承銷協議並承擔承銷風險的證券公司,稱為“主承銷商”;承銷團其他成員必須是具有證券分銷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實踐中多稱為“分銷商”。
1、根據《股票條例》的規定,擬公開發行股票的面值總額超過3 000萬元或者預期銷售總額超過人民幣5 000萬元的,應組織承銷團進行承銷。凡符合上述標準的股票發行,必須採取承銷團方式承銷,也必須簽署分銷協議。發行公司債券是否也須以承銷團形式進行,現行法律法規無專門規定,實踐做法也不統一。
2、分銷協議以承銷協議為生效要件。承銷團成員公司通常會在承銷協議磋商期間準備分銷協議,併在簽署承銷協議的同時,簽署分銷協議。這種特殊狀況導致了分銷協議對承銷協議的效力依賴性。
3、分銷協議對承銷團成員具有合同約束力。承銷協議確定了主承銷商的義務和責任,通過與承銷團其他成員簽署分銷協議,可減輕承擔主承銷商的經營風險。隨著我國證券市場逐漸成熟,證券發行中賣方市場將逐漸被買方市場所代替,證券承銷風險也會相應增大,分銷協議的重要性也會逐漸顯現出來。
分銷協議主要條款與承銷協議有相似之處,但特別應就各成員分銷的股票種類、數量、協作條件、分銷費用、分銷保證等事項作出明確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