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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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是指企業通過讓渡資產使用權實現的收入,如商業銀行對外貸款、租賃公司出租資產等實現的收入。
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應當予以確認:
1.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2.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企業應當分別下列情況確定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金額:
1.利息收入金額,按照他人使用本企業貨幣資金的時間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
2.使用費收入金額,按照有關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收費時間和方法計算確定。
如果合同或協議規定一次性收取使用費,且不提供後續服務的,應當視同銷售該項資產一次性確認收入;提供後續服務的,應在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有效期內分期確認收入。如果合同或協議規定分期收取使用費的,應按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收款時間和金額或規定的收費方法計算確定的金額分期確認收入。
一、利息收入:
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按照他人使用本企業貨幣資金的時間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利息收入金額。
二、使用費收入:
①一次支付,不提供後期服務的,視同該資產的銷售一次確認收入。
②一次支付,需提供後期服務的,在合同協議規定的有效期內分期確認收入。
③分期支付,按合同協議規定的收款時間和金額或合同協議規定的收費方法計算的金額分期確認收入。
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的會計處理[1]
企業讓渡資產使用權取得的收入主要有兩項:一是因他人使用本企業現金而取得的利息收入;二是因他人使用本企業的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如商標權、專利權、專營特許權、版權)等而形成的使用費收入。
應在每個會計末期,按未收回的存款或貸款的本金、存續期間和適當的利率計算並確認利息收入;使用費收入應按有關合同協議的收費時間和方法確認。不同的使用費收入,其收費時間和收費方法各不相同:有一次回收一筆固定的金額,例如一次收取6年的場地使用費;有在協議規定的有效期內等額收回的,例如合同規定在使用期內每期收取一筆固定的金額;有分期不等額收回的,如合同規定按資產使用方每期銷售額的百分比收取使用費等。如果合同、協議規定使用費一次支付,且不提供後續服務的,一次性確認收入;如提供後續服務的,應在合同、協議規定的有效期內分期確認收入。如果合同規定分期支付使用費的,應按合同規定的收款時間和金額或合同規定的收費方法計算的金額分期確認收入。
[例]甲、乙兩企業達成協議規企業財會/會計處理定,甲企業允許乙企業經營連鎖店,甲企業向乙企業收取特許權費60萬元。
其中提供傢具、櫃臺等收費20萬元,其成本為18萬元;提供初始服務, 如幫助選址、培訓人員、廣告等收費30萬元,發生成本20萬元;提供後續服務收費10萬元,發生成本5萬元。假定款項在協議開始時一次付清。則甲企業的會計處理如下:
1、收到款項時
借:銀行存款 600 000
貸:預收賬款 600 000
2、在傢具、櫃臺等所有權轉移時借:
預收賬款 200 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 200 000
借:其他業務成本 180 000
貸:庫存商品 180 000
3、在提供初始服務時
借:預收賬款 300 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 300 000
借:其他業務成本 200 000
貸:銀行存款 200 000
4、在提供後續服務時
借:預收賬款 100 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 100 000
借:其他業務成本 50 000
貸:銀行存款 50 000
- ↑ 趙振順.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的會計處理.農村財務會計2009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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