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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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是以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在擔保法理論上, 根據定金擔保目的的不同, 可以將其區分為訂約定金、成約定金、解約定金和違約定金。
訂約定金又稱為立約定金,是指為擔保合同的訂立而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定約定金是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為適用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1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訂約定金的特點是,其法律效力的發生與主合同是否發生法律效力沒有關係。凡在意向書一類的協議中設定了訂約定金,其法律效力自當事人實際交付定金時就存在,在其所擔保的訂約行為沒有發生時,對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當事人就要實施定金處罰。
1、訂約定金是要式合同,其成立須以書面形式明確
必須以書面形式明確買家給付的金錢是定金而非其他。若書寫為訂金、意向金、誠意金等,則其性質在一般情況不能認定為定金。若雖然書寫為訂金、意向金,但約定的處理方式符合定金規定的,可以從其約定以定金之法律關係處理。
2、訂約定金是實踐合同,當事人須在買賣合同簽訂前實際交付定金,訂約定金合同方成立。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且交付時間當於本約簽訂之前。實際交付數額少於或多於書面約定之金額的,以實際數額為準。
分析的好像不夠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