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卸時間事實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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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裝卸時間事實記錄(Laytime Statement of Fa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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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卸時間事實記錄是船舶在港口裝卸時間的記錄,反映了船舶從抵港至裝卸完畢的全部情況,是計算裝卸時間與結算滯期費/速遣費的重要依據。
裝卸時間事實記錄的內容[1]
裝卸時間事實記錄的具體內容有:船舶抵港時間;遞接通知書的時間;船舶通過檢疫時間;船舶移泊、靠泊時間;開始裝卸時間;辦完進口手續時間;因故中斷作業和重新進行作業的起止時間;星期天、節假日、天氣不良、裝卸設備故障、等待貨物等停止工作或待時的起止時間;裝卸完畢的時間和裝卸貨物的數量等。
裝卸時間事實記錄的繕制[1]
船舶在港作業期間,船舶代理公司外勤業務員每天至少登輪一次,掌握生產作業情況、船舶每天裝卸進度,並作好記錄。記錄的事項必須有始有終。在裝卸作業現場,外勤業務員應經常與裝卸組長、理貨長核對,避免記錄差錯。外勤業務員還應經常與船方核對,發現問題及時協商解決,不要拖到開船時處理,否則可能影響船舶開航。
裝卸事實記錄的記錄用詞應儘可能精煉、準確。如船舶從引航錨地靠泊,應用“Proceeding From Anchorage to Beah”,不能用“Shifting to Beah”。不良天氣的裝卸中斷時間,應記為“惡劣天氣”,不能記為“等裝卸”。
船舶開航前,船舶代理人將繕制好的裝卸事實記錄交船長審核簽字蓋章確認,然後雙方各執兩份。共同簽署時,船舶代理人應註明作為代理人。
裝卸時間事實記錄應詳細記錄有關內容,原則和方法主要有:
(1)記載的時間必須連貫,中間不能有間斷。
(2)船舶檢疫後在錨地等泊,如遇下雨、下雪、大霧等不良天氣應同時註明“等泊”和“不良天氣”。等泊期間的壞天氣應參照氣象臺的天氣資料。
(3)裝卸開始前及裝卸過程中發生等泊、等工人、等貨物,如果等泊、等工人、等貨物期間是壞天氣或不適宜裝卸貨物,應按照“壞天氣”記錄。
(4)船舶在港作業過程中,出現壞天氣的時間,如大浪、雨天、雪天以及雪後清掃積水和積雪的時間必須做好記錄。
(5)屬船方和港方原因造成裝卸停工時間必須在記錄中註明,如註明“由於船方××原因造成停工”。
(6)移泊時間的記錄。從停止裝卸至等候移泊所占用的時間,可記錄為移泊時間。如因港方原因造成等候移泊時間,應記錄為“等候移泊”,如因船方原因造成等候移泊時間,應記錄為“船舶準備移泊”,如因潮水原因,應記錄為“候潮移泊”。船舶移泊後開始恢復裝卸的時間,應記錄為“準備開始裝卸”或“準備恢復裝卸”。如果因受潮水影響,船舶從泊位移開然後移回,應記錄為“因潮水影響,作業中斷”,或記錄為“因低潮船舶脫離碼頭”和“船舶回靠碼頭”。
(7)船方申請進行困難作業及特殊平艙的時間應記錄清楚。
(8)因船舶設備問題造成工人傷亡或船舶發生碰撞等造成作業中斷,應記錄為“發生××事故,作業中斷”。
(9)應根據裝卸貨物受風力影響情況,如實地記錄。如卸磷灰土、鋁粉、散裝硫磺等貨物,風力四、五級影響了作業。如颱風警報後船舶停止作業,即使颱風將臨前天氣良好,應記錄為“颱風影響,作業中斷”。
- 1.事實記錄要真實
裝卸時間事實記錄是計算裝卸時間與結算滯期費/速遣費的重要依據。裝卸時間事實記錄的真實性直接關係到滯期費/速遣費計算的準確性,因此也就是關係到企業的經濟利益。世界上有一些港口比較擁擠,可能造成船舶到港等候,等候時間可能少則幾天,多則達一個月。在航次租船中,如果因小小的疏忽或偽造裝卸時間事實記錄,就會使船舶出租人無法以滯期費等的形式來補償船舶在港停泊期間的損失。
- 2.批註措辭要合理
在簽署裝卸時間事實記錄時,因對裝卸時間事實記錄有異議,為維護船方的利益,船長對異議的項目加批註。作為船舶代理人,應區別批註的性質,採取不同的處理方法。
(1)可考慮接受對計算裝卸時間沒有影響的批註。如“按租約規定辦理”和“僅為工作時間”批註。
(2)對計算裝卸時間有一定影響的,應妥善解決,儘量爭取船長作“船方與租方解決”這樣的批註。
(3)一般不接受影響裝卸時間事實記錄作用的批註。如“在抗議下簽字”、“在爭論中”和“以船東同意為準”。
在船長要加批註的情況下,船舶代理人必須要與船長核對事實,儘量爭取協商解決。如不能解決,必須迅速向委托方請示,取得委托方書面確認,或將實際情況在記錄上作詳細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