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卸準備就緒通知書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 裝卸準備就緒通知書(Notice Of Readiness,N/R)
目錄 |
裝卸準備就緒通知書是船舶到達航次租船合同、買賣合同、速遣協議或其他有關規定指定的裝/卸港口或者泊位後,由船長(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發貨人、收貨人)、港方或他們的代理人遞交的,說明船舶已經到達裝/卸港口或者泊位,併在各方面具備了裝卸條件、做好了適於作業準備的一種書面通知。
一、遞交條件[1]
(1)船舶抵達。船舶根據合同已經抵達指定的港口、碼頭或泊位。
(2)船舶準備就緒。但是那些不影響裝卸作業的細微缺陷並不影響準備就緒通知書的遞交。通知書可以口頭形式,也可以其他任何形式遞交;通知書生效的時間是針對“遞交”而不以租船人/交貨人接受與否為條件。遞交準備就緒通知書是裝卸時間開始起算的標誌,因此極為重要。
二、遞交的方式[2]
裝卸準備就緒通知書須經有關雙方,即船方/租方或船方/貨方或船方/港方,實際工作中還可以是經過授權的代理人(如船方/代理人)的遞接簽字確認才有效。如果合同中訂有滯期/速遣條款,船長代表船方應在適當的時候,以適當的方式向合同中規定的另一方或其代理人遞交裝卸準備就緒通知書。實踐中,船舶代理人可以代合同中除船方以外的另一方辦理裝卸準備就緒通知書的接受手續。在船舶到港前,船舶代理人必須接受合同一方的委托,明確船舶代理人代表何方辦理裝卸準備就緒通知書的遞接工作。委托方在委托時,必須告知船舶代理人裝/卸港口條款、滯期速遣條款等內容。船舶代理人根據委托方提供的信息,在船舶符合各項要求和規定的情況下,船舶代理人才接受裝卸準備就緒通知書。裝卸準備就緒通知書必須經過由雙方或其代理人的遞接簽字確認方為有效。
船舶代理人接受委托,代理遞接裝卸準備就緒通知書的情況通常有三種。
(1)租方委托,代表承租人與船方辦理遞接手續。
(2)買/賣方委托,代表買/賣方與船方辦理遞接手續。
(3)與港方簽訂滯期速遣合同的船舶,代表港方與船方辦理遞接手續。
裝卸準備就緒通知書是一種書面通知,以書面形式遞接。近年來,裝卸準備就緒通知書常採用電報、電傳和傳真形式遞接。當船舶到達合同中約定的地點,併在各方面裝卸準備就緒時,船長就以電報、電傳和傳真形式,向另一方發出裝卸準備就緒通知書。
三、遞交的時間規定[3]
我國港口規定遞交(與接受)裝卸準備就緒通知書的時間是10:00—17:00,星期日及節假日前一天是10:00—12:00。
四、遞交的註意事項[2]
船舶代理人在處理裝卸準備就緒通知書的時候應註意以下事項:
- (1)裝卸準備就緒通知書的遞接應與租船合同或者速遣協議相符
當租船合同或速遣協議中訂有滯期/速遣條件並明確條款內容時,裝卸準備就緒通知書的遞接應嚴格按合同的規定辦理。船舶代理人在代辦裝卸準備就緒通知書的接受手續前必須要有有關方的正式委托,並要爭取得到合同的文本或其中有關滯期/速遣條款的摘要,瞭解合同的具體規定。如遇到裝卸準備就緒通知書的遞接與合同規定不符時,應及時提出、妥善解決,避免日後產生爭議。
- (2)裝卸準備就緒通知書與裝卸時間事實記錄內容一致
裝卸準備就緒通知書與裝卸時間事實記錄是兩份相輔相成的文件,對滯期費/速遣費的結算起重要作用。因此,船舶代理人既要辦好通知書的遞接手續,又要考慮速遣/滯期計算的方便和結算的順利。一旦接受裝卸準備就緒通知書,船舶代理人需要確保裝卸時間事實記錄中不能出現與裝卸準備就緒通知書相抵觸的內容。
- (3)同時有裝卸貨情況的處理
在同一港口卸貨和裝貨的船舶,卸貨通知書和裝貨通知書必須分別遞接。在同一泊位卸貨和裝貨的船舶;裝貨準備就緒通知書要在卸貨完畢、檢驗合格後才能遞接。如果船長同意一邊卸、一邊裝,準備就緒通知書也應在貨物卸完時遞接;但對已開始裝貨的各艙所用時間要如實做好事實記錄。
裝卸準備就緒通知書的作用[2]
裝卸準備就緒通知書是船舶代理業務中經常接觸到的文件。裝卸準備就緒通知書不僅具有通知裝卸準備工作就緒的作用,而且還是作為計算裝卸時間的重要依據。裝卸準備就緒通知書的遞接工作直接關到滯期費/速遣費的計算,直接關係到船、港、貨等有關各方的經濟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