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決權信托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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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決權信托憑證(Voting Trust Certific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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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決權信托憑證是指一種可轉讓的憑證,證明股票已存入表決權信托,確認股東已放棄其表決權利。
表決權信托是把股份的表決權轉讓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持有該股份並行使其表決權。在表決權信托中,受托人持有的表決權與受益人所享有的股份所有權互相分離。受托表決權具有獨立性,受托人在受托期間行使表決權不受原股東的干預,信托制度給予了受托人極大的權力空間。這使表決權信托成為獲取公司控制權的重要法律手段。這種在美國法上產生的特殊制度,正在被大陸法系的一些國家(如日本)和地區(如臺灣)認可和引進。
表決權信托轉讓證書,實為一有年期限制的信托,其成立旨在集中公司的控制權在少數人手中,稱投票受托人。該等證書以投票方式發給股東,以換取其普通股,具投票權外所有普通股應有的權益。而這些普通股隨後於公司名冊上註冊為信托人。此安排常見於重組受財政困難的公司,以防止干擾公司管理為目的。表決權信托證書的有效期一般為五年,但經雙方同意可以延長。
委托人通過表決權信托協議把股票過戶給信托機構,而信托機構則發給委托人受益憑證,該受益憑證可以轉讓。美國的的法庭並不是簡單地從是否採取了信托這種方式來判斷一個表決協議是否為表決權信托。只要具備了表決權信托的主要本質特征,法院就認定該表決協議本質上就是一個法律上所定義的表決權協議,並要求該協議必須履行上述法定設立和登記程式。 在美國,表決權信托常被用於上市公司資產重組和公司分拆過程中,以便對重組公司控制權進行臨時性的接管,以平衡利益各方對公司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