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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文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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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行文規則

  行文規則是制發、辦理公文中必須遵循的基本準則。《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四章規定的行文規則,共 11條。主要是從行文原則、行文方向和行文要求三個方面確立了國家行政機關公文的行文規則。我們在實際工作中必須嚴格遵守和執行這些規則,以利提高行文效用,把握行文許可權,規範行文體式。

  遵守這一原則,有利於公文傳遞方向正確、線路短捷有效,避免公文旅行,阻止部分公文進入不必要的流通過程,抑制無價值公文的產生。行文規則規定了各級機關的行文關係,即各級機關之間公文的授受關係,它是根據機關的組織系統、領導關係職權範圍來確定的。

行文規則的具體規則

  一、行文根據規則

  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註重效用

  1.各級行政機關的行文關係,應當根據各自的隸屬關係和職權範圍確定。職權範圍,是指機關單位的職責和權力範圍。

  (1)條條,是指從國務 院到地方各級的業務主管部門,如國務院的各個部,省政府的各個廳、局,地市政府的各個 處、局, 縣政府的各個局、科。

  (2)塊塊,是指各級人民政府髮指揮性公文,可在 業務管轄範圍內向下行文。

  (3)條條一般不對塊塊行文。

  2.行政機關不能給軍事機關髮指揮性公文,同樣,軍事機關也不能給行政機關髮指揮性公文。

  3.黨政要分開行文,該黨行文的黨行文,該政行文的政行文,該黨政聯合行文的就黨政合行文。黨政機關一般不互相行文。。

  二、政府各部門行文規則

  1,屬於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應當由部門自行行文或聯合行文。

  2,政府各部門可以互相行文。

  3,政府各部門可以同下一級人民政府的有關業務部門互相行文。

  4,政府各部門一般不得向下一級政府正式行文,但可以根據本級政府授權對下一級人民政府行文。

  5,政府各部門可以以函的形式與下一 級政府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審批事項。第六,政府各部門內設機構除辦公廳(室)外 不得對外正式行文。

  三、抄送規則

  (一)下行文抄送規則

  1.向下級機關或者本系統的重要行文,應當同時抄送直接上級機關。所謂重要行文,是指有關 撤換下級機關的主要領導人、增設重要機構、審批大型建設項目、進行重要的涉外活動的公 文。

  2.上級機關向受雙重領導的下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應當抄送其另一上級機關。

  (二)上行文抄送規則

  上行文不得抄送其下級機關。受雙重領導的機關向上級機關行文,應當寫明抄送機關和 主送機關。

  四、協商一致規則

  部門之間對有關問題未經協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級機關應當責 令糾 正或撤銷。主辦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要主動 地 與有關單位協商,所有的有關單位都要按照黨和國家的有關政策、直到取得了一致意見之後再行文。如果多次協商仍無法消除分歧,而問題的解決、事情的辦理又不容許再拖延下去,主辦單位可以列明各方面理由和根據,提出 建設性意見,並與有關單位會簽後報請有關上級機關協調定奪,然後再行文處理。

  五、聯合行文規則

  (一)同級政府、同級政府各部門、上級政府部門與下一級政府可以聯合行文;

  (二)政府與同級黨 委和 軍隊機關可以聯合行文;

  (三)政府部門與相應的黨組織和軍隊機關可以聯合行文;

  (四)政府部門與同 級人民團體和具有行政職能事業單位也可以聯合行文。

  必須註意的是:

  (一)聯合行文應當明確主辦部門;

  (二)聯合行文的機關、單位不僅 要經 過協商對有關事項取得一致意見,而且必須是平級的。平級是聯合行文的必要條件。.

  (三)不同級 別的機關單位不能聯合行文。

  六、請示規則

  (一)一般不得越級請示

  1各級行政機關一般要逐級請示,不得越級請示,即一級請示一級。因特殊情況 必須越級請示時,應當抄送被越過的上級機關。

  2遇上特殊情況時,可以越級請示。所謂特殊情況,一般是指:重大緊急事項,不越級請示要誤時誤事;被直接上級機關長期擱置而又急 需解決的問題;與直接上級機關意見分歧一時難以協調統一,而又急於處理的事項。

  3越級請示的同時,須將請示抄送被越過的上級機關。

  (二)請示一般只寫一個主送機關

  請示一般只寫一個主送機關,如需同時送其他機關,應當用抄送形式。主送機關是指公 文的 主要受理機關。一份請示寫一個主送機關,可以使請示事項得到有關機關及時有效的批覆

  (三)請示應當一文一事

  請示應當一文一事。請示的事項,多是機關單位急於開展、處理而又需 要上 級明確批覆的緊要工作。一文一事,內容單一,方便上級判斷、批覆。

  (四)請示不得同時抄送下級機關

  七、報告規則

  (一)報告中不得夾帶請示事項

  報告,是用來彙報工作、反映情況、答覆上級機關詢問的公文文種,按規定 ,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報告,是不作批覆的。不作批覆,那“夾帶”在報告中要求批准和指示的內容,就可能變為“泥牛入海”。

  (二)一般不得越級報告

  倘若有緊急的工作或情況需越級彙報和反映時,在越級報告的同時,須將報告抄送被越 過的上級機關。

  八、報刊發表應視作正式公文的規則

  經批准在報刊上全文發佈的行政法規或規章,應當視為正式公文依照執行。在 報刊上全文發 布的行政法規、規章和法律、法令,一般都屬於要求周知的不涉密的普發性下行公文。這類公文由報刊發佈,當然就能以最快的速度與受文對象見面,並得到貫徹執行,從而收到精簡 文件、省時省力、事半功倍的效果。

  九、一般不得以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負責人報送請示、意見和報告

  公文必須嚴格按照正確的渠道和程式進行處理,除上級機關負責人直接交辦的事項外, 不得 以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負責人報送請示、意見和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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