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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文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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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文规则

  行文规则是制发、办理公文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章规定的行文规则,共 11条。主要是从行文原则、行文方向和行文要求三个方面确立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行文规则。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这些规则,以利提高行文效用,把握行文权限,规范行文体式。

  遵守这一原则,有利于公文传递方向正确、线路短捷有效,避免公文旅行,阻止部分公文进入不必要的流通过程,抑制无价值公文的产生。行文规则规定了各级机关的行文关系,即各级机关之间公文的授受关系,它是根据机关的组织系统、领导关系职权范围来确定的。

行文规则的具体规则

  一、行文根据规则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1.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文关系,应当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职权范围,是指机关单位的职责和权力范围。

  (1)条条,是指从国务 院到地方各级的业务主管部门,如国务院的各个部,省政府的各个厅、局,地市政府的各个 处、局, 县政府的各个局、科。

  (2)块块,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发指挥性公文,可在 业务管辖范围内向下行文。

  (3)条条一般不对块块行文。

  2.行政机关不能给军事机关发指挥性公文,同样,军事机关也不能给行政机关发指挥性公文。

  3.党政要分开行文,该党行文的党行文,该政行文的政行文,该党政联合行文的就党政合行文。党政机关一般不互相行文。。

  二、政府各部门行文规则

  1,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

  2,政府各部门可以互相行文。

  3,政府各部门可以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业务部门互相行文。

  4,政府各部门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但可以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行文。

  5,政府各部门可以以函的形式与下一 级政府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第六,政府各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 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三、抄送规则

  (一)下行文抄送规则

  1.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所谓重要行文,是指有关 撤换下级机关的主要领导人、增设重要机构、审批大型建设项目、进行重要的涉外活动的公 文。

  2.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二)上行文抄送规则

  上行文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抄送机关和 主送机关。

  四、协商一致规则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 令纠 正或撤销。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 地 与有关单位协商,所有的有关单位都要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直到取得了一致意见之后再行文。如果多次协商仍无法消除分歧,而问题的解决、事情的办理又不容许再拖延下去,主办单位可以列明各方面理由和根据,提出 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单位会签后报请有关上级机关协调定夺,然后再行文处理。

  五、联合行文规则

  (一)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

  (二)政府与同级党 委和 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

  (三)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

  (四)政府部门与同 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必须注意的是:

  (一)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

  (二)联合行文的机关、单位不仅 要经 过协商对有关事项取得一致意见,而且必须是平级的。平级是联合行文的必要条件。.

  (三)不同级 别的机关单位不能联合行文。

  六、请示规则

  (一)一般不得越级请示

  1各级行政机关一般要逐级请示,不得越级请示,即一级请示一级。因特殊情况 必须越级请示时,应当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2遇上特殊情况时,可以越级请示。所谓特殊情况,一般是指:重大紧急事项,不越级请示要误时误事;被直接上级机关长期搁置而又急 需解决的问题;与直接上级机关意见分歧一时难以协调统一,而又急于处理的事项。

  3越级请示的同时,须将请示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二)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

  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主送机关是指公 文的 主要受理机关。一份请示写一个主送机关,可以使请示事项得到有关机关及时有效的批复

  (三)请示应当一文一事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请示的事项,多是机关单位急于开展、处理而又需 要上 级明确批复的紧要工作。一文一事,内容单一,方便上级判断、批复。

  (四)请示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

  七、报告规则

  (一)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报告,是用来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询问的公文文种,按规定 ,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报告,是不作批复的。不作批复,那“夹带”在报告中要求批准和指示的内容,就可能变为“泥牛入海”。

  (二)一般不得越级报告

  倘若有紧急的工作或情况需越级汇报和反映时,在越级报告的同时,须将报告抄送被越 过的上级机关。

  八、报刊发表应视作正式公文的规则

  经批准在报刊上全文发布的行政法规或规章,应当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在 报刊上全文发 布的行政法规、规章和法律、法令,一般都属于要求周知的不涉密的普发性下行公文。这类公文由报刊发布,当然就能以最快的速度与受文对象见面,并得到贯彻执行,从而收到精简 文件、省时省力、事半功倍的效果。

  九、一般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正确的渠道和程序进行处理,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 不得 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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