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領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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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領導責任是指行政領導者違反其法定的義務所引起的必須承擔的法律後果。
行政領導責任分為四種:
(1)政治責任。
(2)法律責任。
(3)行政責任。
(4)道德責任。
(1)負責貫徹執行法律、法規以及權力機關、上級行政機關的決定。
(2)主持制定本地區、本部門的工作計劃。
(4)正確地選拔、使用人才。
(5)負責對本部門和下級行政機關的工作實行監督、檢查。
(6)做好協調工作。
首先,行政領導者要有行政職位,即行政領導者在國家行政機關所處的法律地位和擔任的行政領導職務,這是行政領導者行使職權、履行責任的前提。
其次,行政領導者要有行政職權,即來自於行政職位的權力,它是行政職位所具有的一種由法律規定的權力,是行政領導者履行責任的必要依據。
第三,行政領導者要履行行政領導責任:行政領導者在國家行政機關中處於一定的職位,具有一定的職權,就要承擔國家所委托的一定工作任務,並對國家負有責任,這就是行政領導者的行政領導責任。
作為領導者,責任是第一位,權力是第二位的,權力是盡責的手段,責任才是行政領導的真正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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