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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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補貼是指行政主體,為了實現特定的公共利益目的,給私人發放財產性資助的行為。這種資助既包括積極的資助,如直接資助金錢,又包括消極的資助,如稅款的減免。
行政法上的補貼與其他學科的補貼概念相比有以下特征:
1.補貼主體的單一性。行政法上的補貼行為只能由行政主體做出,一般包括了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而經濟學中的補貼或WTO發補貼協議中的補貼的行為主體更為寬泛,除了一般的行政主體外,還包括了一些公共機構。
2.補貼是一種財政行為:即從政府公共帳戶中開支。
3.補貼行為目的的公益性。補貼的本質特征是其追求的公共利益。補貼的發放錶面上看來是授予受領人利益,但實際上是為了公共利益,補貼受領人的行為不是目的,只是實現目的的手段。受領人得到補貼之後應當將補貼用於特定的行為,並通過法律法規、行政合同等方式進行法律保障。
4.補貼行為受領人的私法性質。補貼受領人只能是私法主體,國家領域內部的財政補貼,如省對市、縣的撥款並不是這裡所說的補貼行為。補貼由公法主體向私人發放,但並不排斥在執行過程中第三人如銀行的參加。
5.補貼應具有專向性:專向性補貼是指政府有選擇或有差別地向某些私人提供的補貼。
- 翟秀紅.行政補貼的法律規制初探(J).雲南大學學報:法學版.20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