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理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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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理賠罪是指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虛假理賠罪的特征[1]
(1)犯罪客觀方面的特征: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這裡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直接負責保險事故的理賠工作的便利條件。保險金在通常情況下是保險人因發生保險事故支付給投保人的賠償金,“假理賠”案件中被騙領的保險金實際上是保險公司的財產,因而對該種行為應當按刑法第276條處理。國有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實施上述行為,侵犯的“保險金”是國有公共財產,對其行為應按貪污罪定罪處刑。國有保險公司委派到非國有保險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實施虛假理賠行為的,則因主體特殊身份的緣由,也按貪污罪對待。
(2)犯罪主體特征:該罪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
(3)犯罪主觀方面的特征:該罪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有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非法占有目的。
虛假理賠罪的刑事責任[1]
刑法第183條規定,犯本罪的,依犯罪主體身份不同,分別按照刑法第271條及第382條、第383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後應當說明,刑法第184條、第185條分別規定了兩種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行為故對其處罰時應適用的法條,其犯罪構成要件和刑事責任與相應的刑法條文設定的犯罪構成要件及刑事責任實際上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