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理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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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理赔罪是指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虚假理赔罪的特征[1]
(1)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这里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直接负责保险事故的理赔工作的便利条件。保险金在通常情况下是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支付给投保人的赔偿金,“假理赔”案件中被骗领的保险金实际上是保险公司的财产,因而对该种行为应当按刑法第276条处理。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侵犯的“保险金”是国有公共财产,对其行为应按贪污罪定罪处刑。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虚假理赔行为的,则因主体特殊身份的缘由,也按贪污罪对待。
(2)犯罪主体特征:该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
(3)犯罪主观方面的特征:该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有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非法占有目的。
虚假理赔罪的刑事责任[1]
刑法第183条规定,犯本罪的,依犯罪主体身份不同,分别按照刑法第271条及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后应当说明,刑法第184条、第185条分别规定了两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故对其处罚时应适用的法条,其犯罪构成要件和刑事责任与相应的刑法条文设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及刑事责任实际上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