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原始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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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原始主體是指因作品的創作而直接享有作品著作權的著作權人,就是“作者”。
1、自然人作者
作者作為一種精神文化成果,是人對於某種思想觀念的表述,是認得思想、情感和精神狀態的延伸。任何自然人,只要創作了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均可以成為作者,而無須其他前提條件。
一部作品的形成,需要人付出大量創造性智力勞動;沒有智力創造活動,就不會有作品的誕生。因此,只有實際從事了創造性智力勞動並獲得了成功的自然人,才能夠成為作者。那些為創作作品僅僅提供或搜集資料的人,僅僅提供物質條件或做了組織工作、其他輔助工作的人,甚至是提供了某些想法和建議的人,只要沒有實際參加作品的創作,而不是作者。
2、視為作者的組織
因為組織不能直接進行智力創作活動,組織只能在一定前提條件下被“視為作者”。《著作權法》規定:“由法人或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
例如,某建築工程公司將其成功經營的經驗加以總結,安排其員工依其意志、價值取向,代表公司執筆寫作作品,並由公司承擔作品的責任,則該建築工程公司便可被視為該作品的作者,享有著作權。
3、作者身份的確定
《著作權法》規定:“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這項規定是確認作者的基本依據。其中所說的署名,指以慣常的方式署名,並被社會公眾普遍認可。
推定署名者為作者,就意味著只有署名者才可以行使與該作品相關的著作權,併在必要時維護相關的權利。這也是世界各國著作權法所遵循的一個原則。但是,如果有證據證明作品上的署名者僅是按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而享有署名權的,並不是實際上的著作權人,那麼,與該作品相關的著作權權利就只能由實際上的著作權人行使。
- 孫壽山主編.《出版專業基礎》.崇文書局.2015年5月.第10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