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檢驗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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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檢驗機構是指依法承擔藥品檢驗義務、履行藥品檢驗職責的法定的部門。
我國藥品檢驗機構的現狀及職能[1]
目前,我國藥品檢驗所的設置有4個層次,即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設置的中國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所;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設置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檢驗所;地、市級藥品監督管理局設置的地、市藥品檢驗所;縣、市藥品監督管理分局設置的縣、市藥品檢驗所。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的藥品檢驗所,均為事業機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 藥品檢驗機構的法定地位
《藥品管理法》總則第六條指出:“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承擔依法實施藥品審批和藥品質量監督檢查所需的藥品檢驗工作”。首次從法律上對藥品檢驗機構的法定地位作出了明確規定。這就是說,只有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才是法定的藥品檢驗機構,具有承擔依法實施藥品監督管理所需的藥品檢驗資格。
- 藥品檢驗機構的職能
《藥品管理法》第六條規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承擔依法實施藥品審批和藥品質量監督檢查所需的藥品檢驗工作”。第三十二條第四款規定,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藥品檢驗機構負責標定國家藥品標準品、對照品”。第七十二條規定,“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的藥品檢驗機構或者人員,應當接受當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的藥品檢驗機構的業務指導”。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的主要職能是:
(1)承擔依法實施藥品審批所需的藥品檢驗工作;
(2)承擔依法實施藥品質量監督檢查所需的藥品檢驗工作;
(3)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的藥品檢驗機構承擔當地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的藥品檢驗機構或者人員的業務指導工作;
(4)中國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所除依法履行上述職能外,還負責國家藥品標準品、對照品的標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