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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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簽證是海事機構依法審核船舶進出港或在港內航行、作業的安全條件,以決定是否准許船舶進、出港或在港內航行作業的一項法定手續,也是監督管理部門對船舶實施管理的一種行政職能, 是保障船舶安全航行的重要手段。
船舶簽證分進港簽證和出港簽證,船舶在港停泊時間不超過72小時的,進港、出港簽證可以在出港前同時辦理。裝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及油輪進港後應立即辦理進港簽證,出港時仍需辦理出港簽證。
在港內航行和作業的船舶,可實行定期簽證。對來往於港口與港口附近作業點的船舶、內河定線客船、在同一海事管轄範圍內或在兩個海事管轄範圍之間從事定線短途運輸及作業的船舶,可以申請辦理定期簽證。申請辦理定期簽證的船舶,應由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向港務監督申請。定期簽證的有效期自簽證之日起不超過90天。
起運港或目的港未設海事部門簽證站點的,船舶應到途經就近的海事部門簽證站點辦理簽證。簽證簿損毀或使用完畢後,應送港務監督檢查註銷,並由船舶或船舶所有人保留三年。船舶應在其船籍港海事部門申領簽證簿。
一、已經簽證的船舶,出港前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重新辦理簽證:
(B)有關航行安全的重要設備損壞;
(C)船舶結構和技術條件發生變化;
(D)航行區域、船舶用途改變;
(E)辦理出港簽證後36小時內未能出港;
(F)發生或發現與簽證條件不符的其它情況。
二、申請辦理出港簽證的船舶應處於適航狀態,具備下列條件:
(A)配備足以保證航行安全的船員;
(B)載客、載貨符合乘客定額和裝載技術要求及載重線規定;
(C)裝載危險貨物的船舶應持有經港務監督批准的危險貨物申報單,裝載情況符合船舶裝載危險貨物的安全規定;
(D)船舶、船隊的尺度和拖帶量符合擬通過的船閘、橋梁、架空設施、淺窄航道的通航規定和要求;
(E)已按船舶安全檢查通知書的要求糾正所存在的缺陷,並已複查合格;
(F)已按規定向港務監督交納船舶港務費;
三、船舶辦理進、出港簽證,應按規定如實填寫《船舶進、出港簽證報告單》和《船舶簽證簿》,由船舶駕駛員向簽證站點辦理簽證,並交驗下列資料:
(A)船員適任證書;
(B)有效的保險文書、證明文件;
(C)裝載危險貨物的船舶,應持有經港務監督批准的船舶裝載危險貨物的申報單和列明實際裝載情況的清單;
(D)船舶安全檢查記錄簿。
(E)簽證簿是船舶航行的必備文書,必須隨船。